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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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
企业要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基本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固定的生产基地。
企业是否具有与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第五条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具体考核计分办法按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规模,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审核数据为准,标准共25分。
企业分以下三种类型计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计20分;
达不到的计0分;
超过20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10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5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200万元)以上计3分,达不到的扣2分。
3.固定资产在300万元(纯种植业企业100万元)以上计2分,达不到的扣2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
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计3分,达不到的扣2分。
3.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计2分,达不到的扣2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2.5亿元以上的计20分;
超过2.5亿元的,每超过2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计3分,达不到的扣2分。
3.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计2分,达不到的扣2分。
第七条企业信用,以相关职能部门证明文件为准,标准共20分。
(一)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计5分,欠税的计0分;
(二)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三)企业上年度至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记0分;
(四)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及没有评定等级的计0分。
第八条企业资产负债率,共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第九条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收购协议等形式形成一定利益联结机制为准。
标准共35分。
(一)企业带动农户300户(或单位)计15分;
达不到计0分;
带动农户超过300户(或单位),每增加50户(或单位),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二)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增收达到1000元的计10分;
户均增收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第十条企业生产基地,以提供产权证明或签订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标准共7分。
(一)种植企业、畜牧养殖企业、水产养殖企业、木材加工利用企业:
应有与企业经营相关联的种养基地和设施设备;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
应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和生产设施;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有固定的农产品运输和贮藏设施。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竞争力,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准,标准共8分
(一)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国家地理标志、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二)优质品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产品有注册商标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三)制订并实施标准化生产,取得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第十二条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发展情况专题介绍材料;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有资质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五)带动农户相关证明:
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10份以上和占其所带动农户10%以上农户(30户以上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申报、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各镇(街)农业和农村办公室审核后向区农林局提出申报申请。
镇(街)农业和农村办公室在加具审核意见时应认真核对有关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必须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区农林局负责对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到企业进行必要的实地勘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全面。
经初审符合认定标准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新会区政府信息网》政务公开栏公示七天。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区政府予以确认后,授予“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四章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和竞争淘汰机制。
区农林局负责对全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和服务,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协助解决,维护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实行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一年两报”的信息统计汇报制度(由区农林局负责收集)。
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填报《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其中,1月15日前填报的是上年全年数据情况;
7月15日前填报的是当年上半年数据情况。
第十六条实行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三年一审”制度。
对经区联席会议审核仍然符合新会区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对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同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实行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票否决”制度。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其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行为的;
(六)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及时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新的营业执照等更名证明材料。
区农林局负责对更名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并通报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
2.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1
新会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指标
企业类型
农产品生产型
加工、流通型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农业科技推广类
备注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25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或种植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交易额达2.5亿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千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
对其认定与监测可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
报区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总资产
500万元以上,或种植业企业200万元以上计3分,达不到的扣2分。
1000万元以上计3分,达不到的扣2分。
3000万元以上计3分,达不到的扣2分。
3.固定资产
300万元以上,或种植业企业100万元以上计2分,达不到的扣2分。
500万元以上计2分,达不到的扣2分。
1000万元以上计2分,达不到的扣2分。
企业信用(2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3.企业上年度至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记0分。
4.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及没有评定等级的计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
(5分)
5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300户(或单位)计15分,达不到计0分;
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订单农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