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自管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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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层部分总建筑面积:

高层部分总建筑面积:

(四)现有日常金额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日常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进行小额维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强制使用应按《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另行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

上款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据相关法律确定。

第四条日常金的自行管理,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负有按月随物业服务费一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日常金的法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月末日将代收的日常金存入业主大会所开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日常金交存明细同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所开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

(建设银行/平安银行)

账户名:

账户号:

第六条日常金缴交标准按下列第项方式进行;

计算日常金时的面积是指房产登记时的面积,如未进行房产登记则以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一)按照深圳市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

带电梯的物业0.25元/月·

平方米;

不带电梯的物业0.15元/月·

平方米。

(二)。

第七条日常金若不足以支付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额维修,业主委员会应提交新的日常金缴交标准供业主大会表决。

表决通过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已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缴纳日常金的,不能免除业主的日常金缴纳义务。

第九条业主欠缴日常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醒业主委员会进行催缴。

业主未缴交日常金累计达一年的,由业主委员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日常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

业主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日常金的缴交情况,对于未交清日常金的,还应明确所欠费用的清缴责任。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额维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包括维修项目、范围及程度、预算费用、分摊范围、组织实施等内容的维修方案并告知业主委员会主任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确认后从小区日常金中列支:

(一)维修费用在元以下;

(二)发生影响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

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方案告知业主委员会主任时,如因业主委员会主任外出等原因无法核实情况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额维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包括维修项目、范围及程度、预算费用、分摊范围、组织实施等内容的维修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意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会议确认后从小区日常金中列支:

(一)维修费用在元(同第十一条中第一种情形中金额)以上元以下;

第十三条对涉及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工程,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包括维修项目、范围及程度、预算费用、分摊范围、组织实施及允许结算价超出预算价比例等内容的维修方案,在业主委员会组织下提交相关业主进行表决,与会业主表决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表决允许范围内的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会议确认后,按约定的分摊范围从相关业主日常金账户上列支。

第十四条对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意及确认的维修和支付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维修、款项拨付次数、每次拨付比例、是否同意支付等形成决议,决议需过半数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五条在选取施工单位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额维修时,应采取以下第项方式:

(一)元以上公开招标,其他直接委托;

(二)直接委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造价审核机构对维修费用进行审价。

因审价发生费用支付的,其费用可从日常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审价的;

(四)。

对预结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也可委托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指定的预结算审核机构免费进行审价。

第十七条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预结算审价前,协同造价审核机构踏勘现场。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委员会负责工程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施工等相关单位、相关业主或业主代表进行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额维修不可避免地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进行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修复或赔偿费用可从日常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以下费用不得从日常金中列支:

(一)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已约定应由物业费支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等费用。

(二)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不能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

(一)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拥有部分共有部分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分摊时的最小单元为(单元(座)/栋)。

(二)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使用日常金进行维修时,如出现分户余额不足的情况,则应首先保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

同时,业主委员会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向余额不足分户进行催缴。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维修工程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应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答复;

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业主对答复不满意的,业主可向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反映。

第四章财务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支付维修工程款项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维修方案、维修合同、维修票据、竣工资料、信息系统生成的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适用于第十一条情形)或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适用于第十二条、十三条情形)的支付单据等文件将单次维修工程款项拨付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账户,再由该企业账户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日常金收支情况,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会计凭证、账表及相关会计报表,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整理、保管工程档案和财务档案。

应按维修项目建立工程档案,一事一卷,包括报批、施工、监理、验收、结算、付款及保修、检查等全过程资料,以备政府有关部门及业主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将工程监督管理、日常金账务管理、工程档案管理、财务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因委托产生的费用,如无其他规定或约定的,可从小区日常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本小区日常金进行增值,增值方式限于组合存款和购买凭证式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增值收益按(银行积数比例法/分户增值/其他)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日常金使用进行审计:

(一)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三)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将日常金从业主大会账户划回市维修资金中心账户管理的;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审计的;

(五)。

因审计发生费用支付的,如无其他规定或约定,其费用可从日常金中列支。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经审计,维修资金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损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单项维修工程费用核销后/其他)公布一次日常金收支情况:

(一)每户日常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余额;

(二)业主欠费统计表;

(三)发生维修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四)单次维修工程招投标、监理、验收等情况;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运行情况;

(六)日常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应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及相关栋出入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于每年末编制《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年度总结报告》,报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其内容应包括:

小区日常金的收取、使用及增值情况,日常金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及采取的措施、亮点及经验总结,下一步工作方向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小区日常金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使用全市统一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受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巡查、抽查、审计和日常监督。

第三十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约定,仍不能判断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期间,由本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规约中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及本规约进行日常金管理的,业主可向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反映。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视具体情况,通知专户银行停止办理业主大会账户的日常业务直至整改符合相关要求,或收回该小区的日常金自行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账户停止办理日常业务期间,小区可按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流程向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规约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有抵触,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本规约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本规约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有关日常金自行管理的约定应视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本规约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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