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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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
合计
、法规体系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业务分类
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
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
()基本要求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
、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
、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
、原状返还条款;
()投资范围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类;
、股票类: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含);
、期货类:
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固定收益类:
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含);
、非标类:
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含);
、其他类:
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备案须知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的备案日期为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签署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之前是向证监会备案,现在是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想了解请查阅陆家嘴试验田历史文章——备案系统解析)。
此时委托财产并非已经到账,实践中这种情形也比较多,即资管计划成立生效,拿到了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表,进行交易所或者中登开户使用,但是并未运作,真正运作之日为委托财产到账之日(或下一个工作日),概括的讲单一资管计划签署即成立生效,但是资管计划并非生效之日起开始运作。
需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已经下发通知:
已经备案的一对一产品,若未起始运作,但管理人已与委托人确认不再其实运作或按合同约定符合终止条件的,请公司进行终止报备。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随时开放,但是不可以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监管认可的平台进行份额转让。
、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业务规则
、现行监管下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的类型只可以为主动管理型,监管明令禁止开展一对多通道业务;
如果对多专户中涉及投顾的聘任的,仅仅有投资建议权,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关于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条明确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万元的个人。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并且满足如下条件的视为合格投资者: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人。
与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需要经过两次备案方可生效。
初始销售备案(表)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备案(也即第二次备案表)时间点为验资报告出具日,管理人已经齐备验资报告、合规意见、备案报告、投资者资料表、认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顾协议、财顾协议、代销协议等)。
()特别设置
除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且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个工作日。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其中结构化设计的资管计划不仅优先级可以进行份额转让,其劣后级符合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份额转让。
(二)基金子公司专项业务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金子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项),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项)。
其中单一专项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投资范围
基金子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这就表明了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之广,只要监管没有限制投资的,均可以投资,即监管对子公司开展业务采取“黑名单管理”。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投资范围有所区别。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汇总
基金公司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
投资范围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包括专项)与对多专户(包括专项)的具体区别如下:
业务类型
单一专户(包括专项)
对多专户(包括专项)
产品规模
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约定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单个资管计划不得超过人。
份额转让机制
不可以
可以
参与退出机制
随时终止,但原则上存续期不得少于年
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除现金管理类资管计划)
备案程序
一次备案
二次备案
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截止年月日,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合计达只,总规模达亿元。
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集合计划
定向资管计划
专项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三种方式,其一、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募集资金规模在万元人民币以上亿元人民币以下;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客户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
、备案程序
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材料
()备案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资产托管协议;
()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投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和财产权等。
、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规则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新股申购规则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