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于国际贸易融资项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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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由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运输、监控质物的责任;
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附件2-3-1)的约定,办理国际贸易项下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代理运输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的有关单据
2.1、在乙方未清偿相关国际贸易融资项下款项前,相关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2、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或联运指示提单或仓单,空白抬头或空白背书,货权凭证要在提单的“NOTIFY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2.3、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国际贸易融资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运输等事宜。
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乙方向丙方提供各种报关所需所有单证,或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提供报关所需单证。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乙方送达相关单据后,向甲方和乙方签发单据收取确认书(附件3-3-2)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
因甲方或乙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非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
3.1、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的格式根据当地海关等部门的要求确定。
3.2、协议三方约定,若国际贸易融资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3.3、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3.4、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监管期间
4.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4.2、质物监管期间的开始时间按本协议第5.3、5.4条的约定执行。
4.3、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释放质物后,丙方不再承担已释放质物的监管责任,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完毕全部质物的提取手续后,监管期间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五条货物的出质
5.1、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2-3-3),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通知丙方。
5.2、代理报关完毕,丙方如核对提取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一致,丙方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监管责任。
5.3、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或质物需运输到进口地以外地区的仓库,丙方均应在报关提取货物后,按照《出质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如经核对,乙方交付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否则丙方不得接收。
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时,应向甲方发送《出质通知书(回执)》(附件2-3-3),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的时间为质物转移占有的时间。
5.4、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于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货物,丙方以检验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
对于未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货物,丙方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
如包装内的实际质物与前述文件记载不一致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丙方应在知道后或应当知道后立即通知甲方。
5.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应办理《出质通知书(回执)》的更改、注销、挂失及补办手续。
第六条质物监管
6.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保管条件,妥善、谨慎地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6.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和丙方。
6.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6.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丙方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
6.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7、监管期间,丙方应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6.8、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
6.9、监管期间,丙方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6.10、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物标签(附件2-3-4)。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6.11、丙方在每周一时前将上一周监管的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以质物库存表(附件2-3-5)的形式传送给甲方指定人员,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如果监管人员有变动,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质物提取
7.1乙方提货时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附件2-3-6),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甲方审核确认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2-3-7)直接交付给丙方。
质物的提取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
7.2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根据《提货通知书》的要求为乙方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2-3-7)。
7.3《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办理质物的提取。
《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附件2-3-8印鉴样式),质物不得提取。
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7.4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7.5处于运输监管过程中的质物,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办理质物的提取、变更、转移。
第八条通信和联络
8.1、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附件2-3-8)。
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2-3-8中预留印鉴为准。
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8.2、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如为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日内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采用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收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
如为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附件2-3-8中指定的传真机,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然后收件人签字后回传发件人,发件人签字后再回传给收件人,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第九条质权行使
9.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9.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十条费用支付
10.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查验费、货运代理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运输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2-3-9)。
10.3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相关费用,丙方应在《费用约定书》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次日将乙方未按约缴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10.4丙方不得对质物行使留置权(本条约定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一十一条声明与保证
11.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11.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丙方已知悉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11.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11.4、甲、乙、丙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11.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任何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或其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一十二条保险
12.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对质物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并将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2.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一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质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对于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