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监理员考试复习最全题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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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4、较大事故的指标: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7、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8、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死党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0、对伪造或者刻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
21、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22、按照事故等级的分类,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以下罚款: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出入的8%罚款。
23、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4、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限期限是3年。
2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27、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不可自动延期。
2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责令停止生产,
(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4)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30、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1、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3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34、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3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36、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37、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
38、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危害。
39、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40、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登记。
4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3、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44、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4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即所谓的三证一书。
46、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48、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验收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49、《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5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52、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53、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4、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5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56、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上浮20%。
57、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监理费。
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58、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内容。
59、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60、监理单位不得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有:
(1)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3)保障性住宅工程,(4)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61、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限、监理费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62、总监理工程师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权限。
63、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驻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64、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起代表书面提交。
65、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报建设单位。
66、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67、紧急报告,接到报告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予以处置。
68、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分类信用管理。
69、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0、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形成监理报告。
71、监理报告的期限:
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72、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73、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的工作情况报告。
74、监理月报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75、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