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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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冈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模板
大同市云冈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疫情,保障全区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1成立“大同市云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动物疫情时,大同市云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农委、区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市政公用局、市容监察管理处、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委、区交通局、林业局、驻区部队、区武装部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作为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是向省、市政府、国务院报告疫情和处置进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调查疫情发生情况,制订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现场诊断专家组、流行病学调查组、预备队;部署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疫情的处置;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封锁等应急措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机构设在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公安机关、驻区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政策;贯彻区指挥部指令,并督促落实;汇总疫情的扑灭工作进展;组织协调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做好区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督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开展疫情宣传和信息发布;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
1.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农委:
参与协调动物疫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对外公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本预案,做好全区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
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工商分局:
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做好市场监督管理。
区质监分局:
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区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的管理,协助做好对假冒、伪劣兽用生物制品查处和打击工作。
区市政公用局、市容监察管理处:
负责对餐厨剩余物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餐厨剩余物非法流向养猪场户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经贸局:
在发生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优先安排动物疫病诊断、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项目。
区卫计委: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已感染人群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
区交通局、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负责提供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区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察,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驻区部队:
做好部队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武装部:
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1.3日常管理机构
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牵头组织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相关单位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级政府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驻军、武警系统参照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本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疫情的预警和报告
2.1疫情的预警
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2.2.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2.2.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2.2.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区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3.1疫情的确认
区成立由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兽医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初步的诊断。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由省动物防疫机构或农业农村部对动物重大疫情进行确认。
3.2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我市或相邻县、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我市或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区在内我市或相邻省、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区在内我市或相邻省、市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传入或发生。
(5)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经国家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区境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或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6)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不超过2起口蹄疫疫情。
(2)在1个乡(镇)内连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
(3)在1个乡(镇)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4.1.1区、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区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物品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1.2各乡(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