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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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6、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7、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9、法释〔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0、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11、法释〔201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法释〔201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法释〔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法释〔201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16、法释〔201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法释〔201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8、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2、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3、法释〔201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的法发文件主要有法发〔2011〕3号、5号、9号、15号。
其中法发〔2011〕3号对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法发〔2011〕5号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对于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实行任职回避规定。
法发〔2011〕9号则是依据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进行规定。
法发〔2011〕15号则是最高院为了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1、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3、法发〔20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4、法发〔201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改革破解“执行难”分权严把“执行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要文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对近年出现的一些新类型民事案件进行了补充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并与2011年12月20日通过,标准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的确立。
1、法〔201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院就《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2、法〔2011〕1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3、法〔2011〕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4、法〔2011〕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5、法〔2011〕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6、法〔2011〕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法〔2011〕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8、法〔2011〕2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9、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
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
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
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
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
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
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
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