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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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审批的各项规划确定。

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规划及建筑方案根据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

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

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地区建设用地为社会提供公用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提供有效公共空间的面积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核定容积率

(FA)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共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FA<2

1.0

2≤FA<3

1.5

3≤FA<5

2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域(以下统称为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前面建筑檐口(或屋脊)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

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外墙面的最凸出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间距;

坡度大于45度的多、低层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小于45度的,按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间距距离。

阳台出挑超出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1.5米以上,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办公按每层3.5米计、工业及仓储按5米计、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

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3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

山墙的连续长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第十五条低层居住建筑(一至三层)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住宅与南侧低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与其北侧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六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条式南北向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1.65倍,且最低不少于20米。

2.多层点式住宅与多层条式住宅南北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不少于20米。

3.当朝向非正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20米。

4.6层及6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

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居室、起居室、餐厅、卫生间等窗洞时,若窗洞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3米;

若窗洞不相对,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住宅最小间距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但最低值为:

12层及以下层数×

2.5米

13层—23层30米+[(层数-12)×

2.0米]

24层及以上52米+[(层数-23)×

1.5米]

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部设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与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十九条北侧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20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不小于30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不小于25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多层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3米。

煤气调压站、换热站、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房与住宅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一条文、教、卫及老年人建筑的间距,及其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老人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但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若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确定;

城市历史文化地段(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工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线、保护紫线等退让距离及建筑间距按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

第二十七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新建低多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2米;

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8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3米。

2.新建高层住宅沿地界南北相邻,南侧住宅至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2/3,且不小于18米;

北侧住宅至南用地边界应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3,且不小于12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小于6.5米。

3.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低多层不小于3米,高层不小于6.5米。

4.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后退道路距离按照以下规定:

市商业中心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保证留足规范要求的地面停车位。

沿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建筑退让最小距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沿中心城区其他主次干道和跨区干道对外营业的商业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20米、退绿线不小于15米;

其他建筑一般退红线不小于15米、退绿线不小于10米,侧向退红线不小于10米、退绿线不小于6米。

第二十九条一般建设区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三十条规划河道蓝线两侧应退出《潍坊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沿边绿化带,且不开门建筑物后退绿线10米以上,开门建筑物退15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铁路确权地界距离,主干线不小于30米,支线不小于15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筒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边界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沿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30米,县道为15米,其它公路为10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

2.在城市市区、城镇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内,按城市(镇)规划道路的宽度及退让要求进行控制。

但沿高速公路两侧应各退出100米绿化带用地。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电压等级10千伏、退5米,电压等级35千伏、退10米,电压等级110千伏、退15米,电压等级220千伏、退20米,电压等级500千伏、退25米。

第六章城市绿地

第三十四条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应统一规划、综合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小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居住区公共绿化应适当外部化,通过小区集中绿地朝外、敞开小区出入口、底层架空等手法,达到露绿,增加城市街道空间的绿量。

居住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

(二)公共绿地面积:

旧城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的10%,新建区不低于总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居住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小区不少于1.5M2/人,居住区不少于2M2/人,

(四)绿地率:

以低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40%,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旧城改造居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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