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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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市审改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6.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7.深化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基本实现先照后证。

同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办证的便捷度和透明度。

(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浦东新区政府等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8.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9.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保障中介服务的合法、合理、规范、公正。

  

(二)推行政府履职的清单管理制度

  1.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市编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收费基金清单依法动态调整机制,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

(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确保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四)形成放管结合监管机制

  1.完善权威高效和执法严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基本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突出问题。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全程监管。

  2.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为监管重点,加大专业监管力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3.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创新各种专业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五)实现“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四分开

  1.继续推进各区县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全面实现政企分开。

(各区县政府负责)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

(市编办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的机构、职能、资产财产、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四分离,率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六)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共享

  1.根据国家立法进程,推动制定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配合)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3.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基本实现部门共享共用目标。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完善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社会开发利用。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6.建立政府政策和规章“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七)强化政府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1.健全城市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进一步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水平。

(市应急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2.促进教育、卫生计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3.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依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多元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创建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制度平台。

  6.提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水平。

  (八)创新社会治理

  1.加强社会治理法规规范、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

  2.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负责)

  3.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4.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

(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市网信办、市民政局负责)

  6.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综治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7.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

  8.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安办、各区县政府负责)

  9.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九)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按照国家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政府立法方面

  

(一)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1.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

完善政府规章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实施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度。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规章草案。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定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

  

(二)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1.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治理、民生保障、文化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方面,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起草工作。

  2.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三)建立法规规章解释机制

  建立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解释规章的工作流程,保障法规规章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1.修改《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2.实行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3.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4.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1.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开展清理工作。

建立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的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实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行政决策方面

  

(一)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

  制定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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