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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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Word格式.docx

  (三)中医药服务8

  (四)护理服务8

  (五)康复服务9

  (六)辅助服务11

  (七)心理精神支持服务11

  (八)失智老年人服务12

  (九)其他要求13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16

  

(一)服务流程总则16

  

(二)服务接待16

  (三)老年人入院体检19

  (四)老年护理需求评估19

  (五)老年人能力评估19

  (六)中医评估20

  (七)制定服务计划20

  (八)签订服务协议20

  (九)建立服务档案21

  (十)提供医养结合服务21

  五、附录22

  一、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其服务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相关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医养结合机构主要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辅助与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

医养结合机构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应当分别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本指南对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

服务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医养结合机构可以根据机构资质与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流程与要求。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要求

  1.应当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进行备案,并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2.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要求

  1.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其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等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三)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1.医护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件的要求。

  2.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应当经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3.根据服务需要聘请的康复治疗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4.餐饮工作人员应当持有A类健康证。

  (四)环境要求

  1.新建的医养结合机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要求。

  2.医养结合机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灭火器的配备应当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3.室内空气适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对0类机构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

采光水平应当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对住宅建筑和医疗建筑场所采光的要求。

  4.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

医疗保健符号》(GB/T10001.6)和《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

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5565.2)的要求;

无障碍设施符号适用《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0001.9)的要求。

  5.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房屋面积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各类医疗机构房屋面积的要求;

养老机构房屋面积应

  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6.3.1的要求。

  6.老年人居室配置的设施设备、用具安全及无障碍设施适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三、服务内容与要求

  各类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可根据设立医疗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本章所述的其他服务,如设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中西医诊疗、定期巡诊、危重症转诊、急诊救护等服务,设立安宁疗护中心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一)基本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等适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等要求。

  

(二)医疗服务

  1.定期巡诊

  

(1)应当根据老年人健康需求,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巡诊并做好记录。

  

(2)医师在巡诊过程中应当记录老年人血压、心率等身体状况,及时发现老年人的病情变化。

  (3)在巡诊过程中,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2.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

  

(1)在诊疗前要详细询问老年人的病史,并进行仔细的体格检查。

在诊疗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体检和辅助检查。

  

(2)应当评估老年人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

  (3)给药前应当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4)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以辅助诊断与治疗。

  (5)参考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3.急诊救护服务

  

(1)有条件的机构应当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

  

(2)针对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120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

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可根据老年人病情进行必要的处理措施,如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等。

  4.危重症转诊服务

  

(1)医养结合机构可与周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签约合作关系,开设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2)医养结合机构若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专业范围或医疗水平,应当征求家属同意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转诊服务。

  (3)可安排专门的医护人员或熟悉患者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或与转诊医院对接,及时了解患者病情。

  5.安宁疗护服务

  

(1)医护人员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精神及社会支持等人文关怀服务,应当参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内容执行。

  

(2)医护人员主要为需要安宁疗护的老年人控制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呕吐、便血、腹胀、水肿、发热、厌食、口干、失眠等症状。

药物治疗后注意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及时处理。

  (3)可根据老年人需求,帮助患者应对情绪反应、寻求社会支持,为患者提供死亡教育等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服务。

应当尊重患者的价值观与信仰,保护患者的隐私与权利。

  6.健康管理服务

  

(1)入住医养结合机构的老年人应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已有健康档案的老年人,可组织办理好转移接续手续,不必重复建立。

有条件的机构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建立,可根据各机构不同条件适当增加内容,保证内容准确、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

工作人员应建立老年人就诊、会诊、转诊等接受医疗服务的记录,并放入健康档案中。

健康档案应当随着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及时更新。

  

(2)医养结合机构可每年自行提供或安排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至少1次老年人体检服务,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

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老年人及其家属,并将结果与医护人员、养老服务人员沟通,以便为老年人提供合适的服务。

  (3)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预防、营养、心理健康等健康服务。

  7.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1)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服务。

可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健康生活方式及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2)在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情况、老年人需求等及时更新。

  (3)定期举办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引导老年人学习健康知识,掌握疾病预防的措施及必要的健康技能。

  (三)中医药服务

  1.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个性化起居养生、膳食调养、情志调养、传统体育运动等进行健康干预。

  3.为老年人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康复服务,并和现代康复技术相融合。

  4.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中药煎煮服务要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四)护理服务

  1.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服务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执行。

  2.应当遵循查对制度,符合标准预防的安全原则,部分服务还应

  当符合消毒隔离、无菌技术的原则,遵医嘱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五)康复服务

  1.物理治疗

  

(1)物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运动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

  

(2)康复人员在实施物理治疗前,需要通过身体形态评定、肌力评定、感觉评定、协调评定、心血管评定等评估老年人身体功能,并制定康复治疗方案。

  (3)康复人员可采用徒手训练和器械训练等运动治疗技术,以维持和恢复因组织粘连和肌肉痉挛等多因素引发的老年人关节功能障碍。

  (4)康复人员可采用电疗法、光疗法、磁疗法、超声波疗法、冷疗法、热疗法、压力疗法等物理因子治疗技术预防和治疗疾病。

  (5)康复人员需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物理治疗康复服务。

  2.作业治疗

  

(1)作业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自助具适配、助行器使用、轮椅选择与使用、矫形器制作与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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