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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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求)客运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七条(设计文件鉴定要求)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八条(制造要求)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以及客运索道采用的新材料,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出厂文件)客运索道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图纸及说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无损检测报告等。
客运索道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应当明示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三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一条(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建工程确认)客运索道安装单位在客运索道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设备基础、预埋件等符合客运索道安装和土建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作业告知)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参数以及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等情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按照规定告知作业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作业要求)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客运索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验收要求)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提供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与验收单位签署验收文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默许或者为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竣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签署验收文件后三十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监督检验证明、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竣工报告、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改造、修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四章经营
第十八条(销售要求)客运索道销售单位销售的客运索道,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已经报废的客运索道。
第十九条(销售记录制度)客运索道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整机及部件的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进口索道)进口的客运索道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客运索道的进出口检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进口标识)进口客运索道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登记)客运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注销)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客运索道报废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四条(停用要求)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停用客运索道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禁止规定)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客运索道。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负责人)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配合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三)对客运索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落实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对日常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排除情况如实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六)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条(技术档案管理)使用单位应对每条客运索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出厂文件;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术资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验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定期检验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在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期间的两个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客运拖牵索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检查和维保)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
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开展大型活动等客运索道乘坐人员高峰期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人员、工具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乘客须知和警示标志)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客运索道等待乘坐区域设置乘客引导标志,及时做好乘客引导工作,保证乘客出入畅通。
在客运索道的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应当张贴乘客须知、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内容应包括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悬挂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与演练)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相应数量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五条(故障检查)客运索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事故应急救援)客运索道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职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客运索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客运索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罚则)违反本规定要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罚则)客运索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客运索道交付使用、默许或者为使用单位实际使用提供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罚则)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客运索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罚则)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定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维护保养,是指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客运索道设备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