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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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工程的设计进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进度相一致,各阶段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0.8中水工程设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
1.0.9中水设施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与主体建筑设计标准相符合。
1.0.10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0.11建筑中水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中水reclaimedwater
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2.1.2中水系统reclaimedwater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3建筑物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
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2.1.4小区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residentialdistrict
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
2.1.5建筑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2.1.6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2.1.7中水设施equipmentsandfacilitiesofreclaimedwater
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2。
1.8水量平衡waterbalance
对原水水量、处理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与用的平衡和一致。
2.1.9杂排水gray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1.10优质杂排水highgradegraywarer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2符号
3中水水源
3.1建筑物中水水源
3.1.1建筑物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建筑物中水水源可选择的种类和选取顺序为:
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冲厕排水。
3.1.4中水原水量按下式计算:
3.1.5用作中水水源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
3.1.6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3.1.8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或其补充。
3.1.9中水原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的污染浓度可参照表3.1.9确定。
3.2建筑小区中水水源
3.2.1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
1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
2小区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3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4小区内的雨水;
5小区生活污水。
注: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出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为中水原水进一步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
3.2.3小区中水水源的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水量的平衡计算确定。
3.2.4小区中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小区建筑物分项排水原水量按公式3.1.4计算确定。
2小区综合排水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小区最高日给水量,再乘以最高日折算成平均日给水量的折减系数和排水折减系数的方法计算确定,折减系数取值同本规范3.1.4条。
3.2.5小区中水水源的设计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
无实测资料,当采用生活污水时,可按表3.1.9中综合水质指标取值;
当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二级处理实际出水水质或相应标准执行。
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需实测。
4中水水质标准
4.1中水利用
4.1.1中水工程设计应合理确定中水用户,充分提高中水设施的中水利用率。
4.1.2建筑中水的用途主要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中的城市杂用水类,城市杂用水包括绿化用水、冲厕、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
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类,包括农林牧渔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等。
4.2中水水质标准
4.2.1中水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4.2.2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规定。
4.2.3中水用于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要求。
4.2.4中水用于采暖系统补水等其他用途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4.2.5当中水同时满足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5中水系统
5.1中水系统型式
5.1.1中水系统包括原水系统、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三个部分,中水工程设计应按系统工程考虑。
5.1.2建筑物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废分流,中水专供的完全分流系统。
5.1.3建筑小区中水可采用以下系统型式:
1全部完全分流系统;
2部分完全分流系统;
3半完全分流系统;
4无分流管系的简化系统。
5.1.4中水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原水和中水用量的平衡和稳定、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2原水系统
5.2.1原水管道系统宜按重力流设计,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2.2原水系统应计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应低于回收排水项目给水量的75%。
原水收集率按下式计算:
5.2.3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人的措施。
井盖应做“中水”标志。
5.2.4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宜在流入处理站之前能满足重力排放要求。
5.2.5当有厨房排水等含油排水进入原水系统时,应经过隔油处理后,方可进入原水集水系统。
5.2.6原水应计量,宜设置瞬时和累计流量的计量装置,当采用调节池容量法计量时应安装水位计。
5.2.7当采用雨水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应有可靠的调储容量和溢流排放设施。
5.3水量平衡
5.3.1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宜绘制水量平衡图。
5.3.2在中水系统中应设调节池(箱)。
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中水原水量及处理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
在缺乏上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处理水量的35%~50%计算。
2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5.3.3处理设施后应设中水贮存池(箱)。
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处理量及中水用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
1连续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中水系统日用水量的25%~35%计算。
2间歇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
3当中水供水系统设置供水箱采用水泵一水箱联合供水时,其供水箱的调节容积不得小于中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
5.3.4中水贮存池或中水供水箱上应设自来水补水管,其管径按中水最大时供水量计算确定。
5.3.5自来水补水管上应安装水表。
5.4中水供水系统
5.4.1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2中水系统供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用水定额及本规范表3.1.4中规定的百分率计算确定。
5.4.3中水供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等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水部分执行。
5.4.4中水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或其他给水管材,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5.4.5中水贮存池(箱)宜采用耐腐蚀、易清垢的材料制作。
钢板池(箱)内、外壁及其附配件均应采取防腐蚀处理。
5.4.6中水供水系统上,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5.4.7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5.4.8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有防护功能的壁式或地下式给水栓。
6处理工艺及设施
6.1处理工艺
6.1.1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的水质、水量及使用要求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