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安装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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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重吊装、脚手架、管沟开挖等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如:
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操和无损探伤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状态检查,并经项目部自检和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七条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其设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区域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设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和靠近。
道路须保持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购置和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
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
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档、围墙,围档要坚固,围墙要稳定。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结构复杂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主办技术人员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接双方均应签认,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坑及沟、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向基础上安放设备,垫板尚未取出前,手指应放在垫板的两侧,严禁放在垫板的上、下方,垫板必须垫平、垫实、垫稳。
对于头重脚轻及其他容易倾倒的设备和构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安全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安装吊顶内线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
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铺设脚手板;
有触电危险的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第二十二条
从事剔槽、打洞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锤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
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第二十三条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沙子必须用火烘干后灌入。
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上下要错开,不得在同一立面进行交叉作业。
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第二十四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
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
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第二十五条
进行设备内部检查时,应使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装卸及起重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时,必须保持车体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
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
向槽内下料时,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第二十七条
两人抬运重物时,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并注意脚下障碍物。
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以30cm为宜。
第二十八条
运料车辆未停稳前,严禁随车人员下车。
材料应按次序装卸、码放齐整,禁止以抛掷方式装卸材料。
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第二十九条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抛扔等,避免剧烈震动。
第三十条
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保持步调一致。
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作业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第三十一条
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时,零散材料应码放整齐平稳,运长料不得高出吊盘(笼),同时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第三十二条
设备开箱检查清点时,必须清除箱顶上的灰尘、泥土及其他物件,拆除的箱板应及时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
拆箱后,未正式安装的设备与构件必须用垫物垫平、垫实、垫稳。
第三十三条
拆卸设备的零部件,应放置平稳,装配时严禁将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栓孔。
第三十四条
在吊车、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测、清洗、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锁止,并且用道木或支架垫平、垫稳,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第五章
高处平台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平台处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做好防雷接地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
第三十六条
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使用的工具和零星材料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不能佩带工具袋时,工具和零星材料应装入袋中,用绳索起吊运送,严禁上下抛掷递送。
第六章
电气安装及调试
第三十八条
挖电缆沟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
在交通道路附近或较繁华地区开挖电缆沟时,应设置隔离栏杆和标志牌,夜间设红色警戒标志灯。
第三十九条
人工滚运电缆时,推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前方,两侧人员所站位置不得超过缆轴中心。
电缆上、下坡时,应采用在电缆轴中心孔穿铁管,在铁管上拴绳拉放的方法,平稳、缓慢进行。
电缆停顿时,将绳拉紧,及时“打掩”制动。
人力滚动电缆路面坡度不宜超过15°
。
第四十条
汽车运送电缆时,电缆应尽量放在车厢前部(跟车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后面),并用钢丝缆绳固定。
第四十一条
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敷设电缆,并设专人指挥,架设电缆轴的地面必须平整坚实,支架必须采用有底平面的专用支架,严禁用千斤顶等代替。
第四十二条
人力拉引电缆时,力量要均匀,速度应平稳,不得猛拉猛跑,看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轴前方。
敷设电缆时,处于拐角的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弯曲半径的外侧。
过管处的人员送电缆时手不得离管口太近,迎电缆时,眼及身体严禁直对管口。
第四十三条
竖直敷设电缆作业,必须有预防电缆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电缆放完后,应立即固定、卡牢。
第四十四条
在已送电运行的变电室沟内进行电缆敷设时,电缆所进入的开关柜必须停电,同时采用绝缘隔板等措施;
在开关柜旁操作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10KV以下开关柜);
剩余电缆较长时,必须将电缆头进行绝缘包封,捆扎固定,保持绝缘强度,严禁电缆与带电体接触。
第四十五条
在隧道内敷设电缆时,临时照明的电压不得大于36V。
施工前应清理地面,排净积水,必要时须进行气体检测,并加强通风,清除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十六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四十七条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牌。
用汽油做清洗剂,场地周围必须杜绝明火。
如用热煤油,加温后油温不得超过40℃,严禁用火焰直接对盛煤油的容器加热(中间必须用铁板隔开)。
用热机油做清洗剂,油温不得超过120℃。
清洗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要收集在金属容器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四十八条
设备试运转前,应对安全防护装置做可靠试验,试运转区域应设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
必须按照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设备试运转操作,有条件时,应先用人力盘动,无法用人力盘动的大设备,可使用机械,但必须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加动力源,并遵照“从低速到高速,从轻载到满负荷”的原则,谨慎地逐步操作,同时做好试运转的各项记录。
第四十九条
电气调试时,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被调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专人看守或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待仪表、接地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
因故暂停或试验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
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五十一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类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严禁合闸。
第五十二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严禁所有人员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测定后,必须放电,遇到雷电天气,停止摇测线路绝缘。
第五十三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以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的方式进行。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采用绝缘棒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