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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开展评价工作,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申报

各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申报文件等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

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四个方面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一)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

申报产品前一年的市场销售额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且其前一年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或前三年的纳税额与前三年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

申报产品前一年的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市场销售额达到1.2亿元以上。

属于下列情况的分别按以下要求: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①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④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⑤化工(林产化工、林化产品除外,该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①规定)药品、卫生陶瓷、日用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以上;

⑥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5亿元以上;

⑦加工食品(茶叶除外)达到1.8亿元以上;

(2)茶叶市场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蜂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花卉、种子类、以森林植物果或叶等为主要原料的初级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等)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3.软件产品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4.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或省级老字号、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

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需在全省同类产品中排名前3名,并有省级行业协会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企业产品在保护范围内排名证明材料)。

并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该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必须提供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同时提供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合同或协议;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提供农业部批准的登记证书持有人授权给该企业使用标志的文件。

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商标

1.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满一年(按当年申报福建名牌产品文件的截止日期计算),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

2.申请人应当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商标为他人许可使用的,须提供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申报评定的产品应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内,并在申报时填写对应的商标注册证号及核定使用的类别和商品项目。

(三)市场准入条件

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企业卫生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的申报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证照。

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申报的产品名称按企业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及限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申报。

生产按药品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综合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

应取得企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年以上(含三年);以协会等团体名义申请且曾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年以上(含三年),并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公函、协会注册的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

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若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3.企业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申报产品前三年包含以下项目内容的审计报告或能证明以下数据来源的相关材料:

(1)利润总额

(2)资产总计

(3)企业总销售额

(4)申报产品销售量

(5)申报产品销售额

(6)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7)总资产贡献率

(8)研发费占销售额比重

(9)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比重

4.企业(食品和药品企业除外)须提交申报产品前3年及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2次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

质监、工商等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饲料等的监督抽检或例行监测,下同)的合格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如没有2次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报告的,申报企业应在申报前一年或当年一季度主动向省质量、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各有关省直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及时安排抽检,抽检结果作为申报名牌产品质量评价重要依据。

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前3年及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2次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且检验结果合格(企业无需提供检验报告,抽检情况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

属于季节性农产品且近3年及申报当年无2次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应在上一年度分别向省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抽检,省级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抽检,抽检结果作为申报福建名牌产品质量评价重要依据。

5.申报软件产品必须提供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以及获得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资格(水平)证书的软件工程师达5名以上(含5名)。

6.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污染减排任务的应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7.企业生产的产品能耗应优于国家及我省颁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

有节能任务的应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证明)。

8.企业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工艺中的关键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均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9.企业应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配备和使用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应按有关规定集中采集并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联网。

10.近3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申报和推荐: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包括国家发改委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部委产业政策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省政府明确特殊规定流域限定生产的企业,如在流域上游的纺织、制革、造纸、冶炼等有严重污染的生产企业;

(2)在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因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或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3)出口商品国家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地区)通报的;

(4)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犯罪、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5)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及我省颁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

(6)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7)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现场评价

由各申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工业品、农产品、软件产品的《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评价表》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价、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现场评分低于80分的不推荐上报。

三、申报材料审核

申报企业所在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复审后报送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进入专家评审。

同时就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

四、征求社会和行业组织意见,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申报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公开征求社会和行业组织对申报企业和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等的意见,同时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要求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测算社会投票得分。

五、组织抽检

对因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根据申报企业申请,分别由质量、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专门组织一次工业品(含软件产品)、农产品(按管理职能)产品质量抽检。

其中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上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省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应同时提供承检机构有效的资质证书及检验能力附表中与该产品有关的复印件并加盖检验机构鲜章)。

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专家评审。

六、确定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研究确定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

七、组织专家评审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从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产品行业类别分组进行专家评审。

(一)专家组审查

1.各专家评审组依照申报要求,结合各设区市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分。

2.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税务、经信、商务、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材料,结合各市、县(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等,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包括申报前一年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与纳税额的比例)进行严格审查。

4.对专家评审组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省名评办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威数据对该申报数据进行修正,专家评审组依据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评价打分。

(二)专家组评分

1.评分标准

总评分为1000分。

其中:

“市场评价”300分,“质量评价”350分,“效益评价”200分,“发展评价”150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2.评分原则

(1)按照评价指标的性质分别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评分,具体包括连续计分法、分段计分法和单独计分法。

(2)采取“连续计分法”进行量化打分的项目分别为:

申报产品销售额、企业纳税总额、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企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销售额的比重、企业平均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企业资产规模水平等7项指标。

(3)“连续计分法”按照企业的三年数据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按0.2、0.3、0.5的权重加权平均。

3.综合评价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产品的材料、现场评价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分原则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三)提出福建名牌产品推荐意见

1.各专家评审组按各申报产品总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序,提出是否推荐为福建名牌产品的意见。

2.撰写评价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1)简述评审概况。

包括:

本专家评审组的组成、接收评审材料情况(包括申报材料的数量)以及评价评分主要过程与开展的工作等情况。

(2)陈述资格审查和数据审查结果。

(3)说明本专家评审组评分过程,对一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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