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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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督促、检查、保持、提高除尘器的除尘效率,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废水的处理达标率、回收利用率,及其它各项指标的合格率。

4、组织本单位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组织环保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落实环保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环保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规定、技术措施和要求等,并制定本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做好环保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如期上报各类环境统计报表及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对达不到监督指标的,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对环保设施的改造、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监督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

出现重大设备故障和污染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3、制定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环保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4、按国家规定,定期联系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和对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做比对监测试验。

5、监督相关专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设备台帐,做好环保设施的检修策划工作,制订环保设施的大修、小修计划,联系完成环保设施的修前、修后(三月内完成)性能试验。

6、监督干灰利用系统正常运行,监督锅炉专业定期跟踪同舟科技粉煤灰综合利用去向,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三)环境监测站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414-2012)和《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DL/T382-2010)和其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等。

2、按规定按时完成各种报表及处理设施的污染物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积极配合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确保环保技术监督、监测质量。

(四)各部门职责:

1、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

根据环保技术监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接受监督。

发生环保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环保监督专责人及环境监测站,共同研究处理。

2、发电部负责脱硫、脱硝、除尘、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设备运行台帐和运行管理制度,保证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检修公司负责脱硫、脱硝、除尘、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设备检修台帐、检修规程,保证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4、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稳定投入运行,检修公司要负责及时维护与检修、定期校准,并做好记录。

5、安监部联合设备部定期开展灰场大坝安全检查,负责灰场大坝维护、监督与管理,防止溃坝。

6、物资供应部、检修公司要做好废油的回收、统计和处置工作,符合国家危险管理规定,杜绝废油排入地沟外排,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督的范围

第八条环保技术监督是环保管理工作中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包括:

(一)燃料及原材料;

(二)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三)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四)贮灰场、储煤场及输煤系统;

(五)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六)粉煤灰、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

第九条环境监测项目和周期

类别

项目

内容

监测频率

采样地点

自动监测

烟气

SO2、NOX、烟尘、烟气流量、流速、烟温、氧量、压力、湿度等

连续监测

在线监测

.

主厂区工业废水

PH、SS、COD

1次/旬

主厂区

废水排放口

F、总砷、水温、排水量、氨氮、动植物油

1次/月

石油类、BOD

1次/季

挥发酚

1次/年

燃运区工业废水

燃运区

F、总砷、硫化物、排水量

石油类

灰场排水

灰场排放口

生活污水

SS、COD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口

BOD

脱硫废水

PH

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出口

水温、F

SS、COD、总砷、硫化物、总铅、总汞、总镉、总铬、总镍、总锌

SO2、NOX、烟尘、烟气流量、流速、烟温、氧量、湿度

除尘、脱硫设施进、出口

除尘效率、脱硫效率、脱硝效率

厂界噪声

1次/季

厂界

生产性噪声

生产性噪声源

现场

粉尘

作业现场

煤场、输煤线

电磁辐射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

冬季、夏季

升压站、变电站

厂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煤场、灰场

氨区

第四章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第十条对入厂煤、入炉煤的硫份、灰份等进行定期监督。

第十一条对燃油的硫份进行定期监督。

第十二条对脱硫剂、石膏、液氨品质进行定期监督。

第五章环保设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电袋除尘器

(一)电袋除尘器按照《电袋复合除尘器》(GB/T27869-2011)及厂家说明进行安装。

(二)电袋除尘器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督按照《燃煤电厂电袋复合除尘器运行维护导则》(DL/T1447-2015)执行。

(三)电袋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电袋除尘器的效率及烟气成份测试;

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

(四)定期对除尘器设施的电场投运率、除尘器效率进行监督。

(五)电袋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第十四条脱硫设施

(一)脱硫设施为电力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主设备实施统一管理。

脱硫设施和系统设计按照《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2004)设计。

(二)脱硫设施的安装及施工应参照《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T179-2005)执行。

(三)加强对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严禁脱硫设施无故停运。

(四)建立脱硫设施生产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锅炉负荷)、燃料硫份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品产生量和处置情况、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

运行台帐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五)脱硫设施必须安装集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

湿法(FGD)脱硫DCS系统要记录发电负荷(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脱硫岛PH值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

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在24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脱硝设施

脱硝设施正常投运,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脱硝效率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二)脱硝设备和氨区设施安全可靠,测点安装规范、各参数数据准确,各项保护联锁正确,出现缺陷及时消缺。

(三)结合机组和脱硝系统运行情况制定机组检修或技改计划和内容,脱硝系统检修或技改后,应进行脱硝设施的性能试验,每年定期开展催化剂性能检查。

(四)脱硝运行、检修规程健全且及时更新,制定脱硝设施相关管理制度,脱硝检修台账、运行记录以及各种试验记录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冲灰水

除灰系统已实现干排灰,冲灰水系统停用,如需紧急启用,应检查并确保水力输灰系统完好,经主管领导批准再投入运行,不发生灰水泄漏污染事件。

(二)生产、生活废水

1、化学酸、碱废水,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后,PH值符合要求再排出。

2、防止含油污水通过循环冷却水或其它途径,进入袁河污染水质。

3、机炉大修、化学酸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要求排放。

4、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

5、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进行监测,对投运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一)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要按有关规定安装消音装置。

(二)定期对消音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贮灰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贮灰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覆土或表面固化处理。

(二)干除灰设备应加强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不污染环境。

(三)监督粉煤灰综合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严格审核用灰量。

(四)贮灰场和干除灰设备应有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五)灰场干灰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九条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

(一)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根据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实施联网,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相关要求做好CEMS的维护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表计及在线仪表的准确、可靠性;

(二)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报告、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三)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四)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

第六章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第二十条烟气排放

(一)烟气监测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排放标准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12)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要求进行。

(二)每年对所有锅炉的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测试(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设施数据经环保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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