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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文件

 

职业卫生治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11月9日制订2017年11月9日实施

有限公司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治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治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

一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治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进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治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治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工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打算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依照“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治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依照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打算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治理台账和档案。

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进行批判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爱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治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打算,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治理先进经验。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治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治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幸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与分工

3.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3.2对采纳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纳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操纵措施。

3.4在工作场所设置能够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4.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4.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4.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4.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4.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5.1在产生严峻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讲明。

警示讲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讲明。

警示讲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5.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讲明。

警示讲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讲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要紧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5.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6、检查整改落实

6.1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2每年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操纵的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操纵技能。

6.3公司安环部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觉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7.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7.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职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治理方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申报。

3、责任与分工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要紧由职业健康治理机构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4、内容与要求_|

4.1企业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要紧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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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申报内容要紧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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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生产经营单位的差不多情况;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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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7qnw.7p 

4.2.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f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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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2p'qp/ 

4.2.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XfY]qQP 

4.2.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治理情况;Pw+cpM8< 

4.2.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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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刻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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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1U]@s 

4.3.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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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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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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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则

5.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5.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

5.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爱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爱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进展的局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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