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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过度竞争的经验及启示

日本反过度竞争的经验及启示

【摘要】

我国自1995年以后,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在许多产业中出现了过度竞争问题。

日本通过实行对内企业巨大化和对外自由化的产业政策,采用法人相互持股的独特的企业股权结构,坚持强调竞合关系的竞争观念,有效地制止了过度竞争。

这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过度竞争日本产业政策企业股权结构竞合观念

“过度竞争”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式竞争”、“毁灭性竞争”和“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我国则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广告战、商业间谍战等现象。

我国自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5年之后,随着买方市场的到来,在许多产业如汽车工业、机械工业、钢铁工业、家电工业、建材工业、煤炭工业、纺织工业、商品零售业等领域出现了产业过度竞争的问题,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大量企业亏损问题已经引起决策层和经济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如何对过度竞争加以防治和制止,成为买方市场条件下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在这方面,日本反过度竞争的作法和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过度竞争的产业政策调节 

战后几十年来,为了加快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日本政府不拘泥于各工业化国家的一般经验,灵活采取了抑制或鼓励垄断、促进或限制竞争的政策,以适应本国产业组织的特点。

 

从战后初期到50年代中期,日本当局解散了过度集中的战前财阀垄断资本集团,基本上完成了加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工作。

但是,当时日本企业的经济实力远远比不上美国和欧洲等主要国家。

例如,在50年代中期不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只有4—5家;在包括美国企业的100家大企业中,日本企业还排不上名次。

因此,在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实行了特殊产业保护法,以解决“幼稚产业”企业规模过小、生产水平较低和过度竞争等问题,促进企业合并和联合。

 

从6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强调产业再编政策。

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调查委员会在1963年发布的“新产业体制论”中认为,当时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处于“过小状态”,既不适应战后技术革新的要求,更不适应开放经济的形势。

如果听任这些为数较多的企业在价格、产品改良、设备投资、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过度竞争,不仅自身劳动生产率低下和预算恶化的后果难以避免,而且培养能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大企业的目标也会落空。

因此,日本政府提出了产业整顿方面的要求,主张形成“国际规模企业”的有效竞争,以寡头垄断为目标进行产业再编。

1967年,日本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强调寡头垄断体制的大规模效益,实行对外自由化,对内企业巨大化的政策,以经济效率为理由,弹性地运用了禁止垄断法。

例如:

八幡和富士两公司于1968年5月基于以下理由合并为新日铁的举措,可谓当时日本以产业政策反过度竞争的一大范例。

这些理由是:

在设备大型化倾向和需求增长减慢的背景下,为防止企业间竞争带来的重复投资和非效率行为的出现;为强化技术开发,尤其是研究开发的效率;强化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以适应企业规模的大型化。

 

80年代之后,先进的工业化国家一般都制定了限制卡特尔活动的法规,但日本政府在比较了本国与外国企业规模结构的特点后认为:

日本和英、美等国相比,在产业结构上呈显着的两极集中型,中等规模的企业层薄弱,小企业的比重很大。

日本不同规模企业生产率差别达到50%—60%,而欧美各工业化国家最多才为20%。

另外,80年代初期,日本一些寡头垄断产业如钢铁、石油化工、纤维工业、造船业、炼铝业和部分原子型产业都存在明显的生产能力过剩、大量企业不能顺利从过剩行业中退出等过度竞争状况。

过小规模的非效率和企业间的过度竞争是影响日本经济转型和起飞的严重障碍,所以日本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中小企业一直采取鼓励卡特尔的政策,通过财政、税制的支持,推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建立专业化协作体系,促进适度规模化,奖励集中和合并。

当然,这里也应该指出,日本政府在实行产业政策解决过度竞争的问题时,并不是取代市场,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在市场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独特的企业股权结构与过度竞争 

战前,日本类似于企业集团的大企业广泛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但其股份却高度集中在大财阀家庭及其成员私人手中。

经过战后解散财阀的民主改革运动,日本战前的股权结构出现了分散化。

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和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日本的股权结构呈现如下特征:

 包括个人及其家庭占有在内的私人占有比重日趋降低,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法人占有比重迅速提高。

前一比重1949年为69%,翌年即下降为61%,1960年下降至46%,1970年下降为40%,1980年降低到29%,1990年只有23%。

后一比重1951年为32%,1960年上升到49%,1970年提高到55%,1980年又提高为65%,1990年更高达71%。

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分别为18%、30%、32%、39%和45%。

近年来日本企业股权结构虽有改变,但1992年度法人占有比重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45%,私人占有比重不到24%。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持股呈分散趋向的同时,法人持股却呈集中化趋向,由此形成了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现象。

 

2、法人相互拥有股权构成了日本股权法人化现象的最为根本特征。

从日本法人股权内部结构来看,日本巨大的事业法人的最大股东一般是金融机构,特别是生命保险公司、都市银行,它们拥有很高的持股比例,而这些巨大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又是这些巨大的事业法人即大型产业企业和综合商社,由此形成了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相互持股,从而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现象。

 

文字总之,战后日本企业集团的股权由个人所有向法人所有的转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相互持股,构成了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它对企业的经营及市场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人的相互持股,使企业集团内具有股权所有者身份的企业,由于无法支配和控制对方而保持企业间的信任,不会导致企业的相互干预和伤害,从而形成一种静态的势力均衡,弱化了所有者的职能。

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实际上成为企业决策的中心和实际权力主体,这明显改变了经营决策程序复杂、反应迟钝、经营机制易于僵化的不合理状态,使经营者将主要目标放在提高市场占有率、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提升了企业竞争层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法人相互持股的企业产权结构,构筑了企业间的同舟共济关系,使企业集团起到了“相互保险体系”的作用。

如果某企业发生经营困难,其他企业则相应放宽支付条件,收购过剩产品,暂时接受富余人员或派遣高级职员进行经营指导等等,防止企业间的收购与兼并及过度竞争。

 

3、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发行的新股被持股者互相购买,事实上的实需资本相互抵消,节约了企业的现金支出,增强了企业的资本积累能力,使其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投资和技术革新成为可能,促进了企业间以技术创新为主的长期竞争。

 

三、企业的竞争观念与过度竞争 

此外,日本企业的竞争观念对于反过度竞争也起了重要作用。

日本企业的竞争观念强调竞合,即竞争与合作,在竞争中求合作,在合作中展开竞争,做到竞争与合作相互补充。

以竞争为主导的外部合作一直倍受日本企业的推崇。

日本企业普遍形成了集团主义价值观,在竞争的同时十分注重保持协调与合作,努力维护共同利益,其具体表现为:

 接受竞争对手,而不是消灭竞争对手。

日本企业界普遍认为,企业之间竞争策略的相互攻击性是必然存在的,但是这种攻击性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发明、创新和服务上,而不是攻击竞争对手本身。

因为竞争的最终目的是赢得市场,不是消灭竞争对手。

那种置竞争对手于死地的作法,一则会导致两败俱伤,造成资源的浪费;二则失去竞争对手,也就失去了外部压力。

有专家指出,外部敌人的存在是维持一个群体存在的必要条件。

而接受竞争对手的存在,则可以增强自身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努力避免出现各种疏漏,使自己的企业尽快发展。

例如,日本电器生产企业的索尼、松下、东芝等,虽然互为竞争对手,但它们并没有厮杀得难分难解,而是通过独特产品实现一定的市场份额。

如索尼追求产品的高、精、尖,松下强调产品的物美、价廉,东芝突出产品大、洋、全。

产品定位的不同,避免了竞争对手之间的正面冲突,使大家共处一个市场中,并且实现了共赢。

  

2、企业之间主动寻求合作。

日本企业竞争的同时,还不断谋求合作。

主要形式有:

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目的在于提高专业化协作效率;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以便能够扩大企业的规模,追求规模效益;不同经营领域的企业之间合作,通过经营资源的相互利用和有机结合,开拓出新的经营领域和市场。

通过合作,有效地避免了国内同行企业的竞争与辗轧;大大降低了各种非生产性费用,集中了财力,为达到更大的目标和利益分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联合起来一致对外。

当进军国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时,日本企业能迅速联合起来,协调一致,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

如日本钢铁业、汽车业向我国出口产品时,都事先由主要企业一起开会决定各企业的出口份额和出口价格。

这样做既保证了日本企业对我国出口时不会出现竞相杀价竞争,又能获取最大的利益。

 

四、对我国反过度竞争的启示 

我国企业目前所处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与日本当时的环境条件有相似之处。

一方面,我国当前的过度竞争已呈全方位的态势,基于各种竞争手段的恶性竞争现象层出不穷,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不应有的破坏。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并购浪潮进入第五波,跨国并购此起彼伏,而我国加入WTO又近在咫尺,我国企业面临国际大企业的竞争与冲击不可避免。

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日本反过度竞争的经验。

 实行对外自由化与对内企业巨大化并重的产业政策。

对外自由化,就是要使我国原来保护过度、竞争不足的幼稚产业如电信、金融等领域加大对外开放步伐,引人真正威胁生存的竞争,使其在开放的竞争冲击中如我国家电行业一样迅速成长壮大。

当然,我们不能“拿鸡蛋去碰石头”,以小规模的企业去迎接国际化竞争,而是要通过对内企业巨大化的政策,塑造与国际竞争相适应的市场主体。

这就需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继续通过“抓大”,推进企业的联合、兼并,改变资本积累方式,引导和培育一批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市场集中度;继续通过“放小”鼓励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的方向发展;构筑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大带小、以大促小的协作竞争发展形式。

同时,也要注意“防小”,加大关闭、破产“五小”企业的力度,防止新的重复建设。

 

2、企业要改变“你死我活,只战不和”的竞争观念,树立“生态竞争观”和“和商理念”。

生态竞争是指,包括企业、商家、消费者在内的竞争者,在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上,以“双赢或共赢”为目标,以渗透着合作意识的竞争手段进行的生态型竞争。

生态竞争观的内核是竞争—合作,竞争者之间是“竞合伙伴”关系,用一句话说就是“合作起来把饼做大,竞争起来把饼分掉”。

通过合作—竞争走向共同繁荣。

和商理念是指企业之间形成“相互尊重、互相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诚信至上、文明经营、以义生利、以德兴企”的自律意识。

 

3、通过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构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这里我们显然不能简单地搬用日本的经验,因为就企业间合作关系来看,和日本相比,我国的特殊之处在于,在企业法人所有权中,有大量的国有股,因而,单纯的依靠法人相互持股来形成企业间联系会产生一些问题。

同时,我国政策与企业之间的经营联系和人事联系仍十分复杂,企业之间有可能不是出于各自的利益而是出于行政指令进行企业间合作,一旦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行政权力的作用减少或消失,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就会解体,这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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