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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

一、公民对自己政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国家形式。

其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国寡民的规模,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政治结构,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

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式的概括。

他指出,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组成。

“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

”“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

⑴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

君主制下的臣民也属于国家,但因为国家属于君主,所以他们归根结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臣仆。

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义。

不过,希腊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种特殊的身份团体。

一般说来,只有纯属本邦血统的成年男子才能成为公民。

这样,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就被排除于公民团体之外了。

不过,在城邦演进过程中,公民资格也有变化。

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贵族或具备一定财产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公民,下层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较发达的时代才获得公民权。

有的时候,因贫穷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义务者就会失去公民权。

当战争危机或公民人数不足时,还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释奴隶加入公民团体。

不过,这些变例并不影响公民的实质意义。

城邦是公民共同体,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

获得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资格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中,但不属于城邦。

希腊人称呼“雅典人”、“斯巴达人”的时候,他们指的仅仅是雅典或斯巴达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

外邦人被视为侨居的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

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为家庭和村社的成员,成年后,经过庄重的仪式取得公民资格,这时他才进入城邦公共生活领域,成为属于城邦的人。

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在与其他无公民权居民的对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鲜明地凸现出来。

与邦内其他居民相比,他们觉得自己属于城邦。

与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这个城邦属于他们。

这种感觉十分真实。

他们个人的安危荣辱,首先取决于城邦的命运。

当城邦灭亡时,首要的受害者是他们,奴隶依然做奴隶,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们却失去了公民特权。

失去了城邦,他们就沦为奴隶或外邦人,有时还遭到集体屠杀。

城邦强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们。

别的好处且不说,他们最珍爱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得到的。

所以公民观念首先是一种特权观念。

公民的这种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一项“历史权利”。

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神圣的,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

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自视为一个“自然”的整体。

这种“自然”的整体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强。

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

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其公餐(神餐)和佳节也只有他们才能参加。

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在这方面,有严格的禁忌。

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窥见祭仪亦为不祥。

⑵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产生与部落一体化的感觉。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

由部落演变为城邦,部落成员成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

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

正如法律史专家梅因所说:

“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

⑶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血缘关系已经变得混杂,城邦远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视为“自然”的,即血缘的团体。

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的观念来看待公民内部关系。

这被梅因称为“最早最广泛的法律拟制”,即在法律上假定这些外来人也来自他们的同一祖先,将所有“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

这是公民团体一方面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另一方面在公民内部产生对城邦归属感的重要根源。

事实上,在斯巴达,全体公民属于同一祖先的后代这种观念,在城邦形成后的数百年当中仍是真实的。

整个公民集团都属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员。

在数百年中,极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达的公民权。

斯巴达人的生活中也沿续着许多部落生活的习惯,如公社集体所有制、公民内部的平等、公餐制等。

与雅典类型的城邦相比,斯巴达实现了更高度的统一,应该与此有关。

柏拉图曾虚构了一个“神话”,说城邦的人本为一土所生,互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历史根据的。

他企图将全城邦变为一个大家庭,每个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体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⑷也应该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所以,希腊人的公民观念与近代公民观念有很大不同。

西方近代公民观念源于社会契约理论。

根据这种理论,国家是平等独立的个人的集合,公民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

然而希腊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他们也就没有与城邦分离的意识和要求。

在他们的心目中,“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

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

⑸在西方,权利概念形成于罗马私法,希腊人还没有权利观念,他们所谓公民权,只是指公民资格或身份而言,还不是一种个人权利。

公民集团的狭小及其封闭性和排外性,犹如恒星塌缩带来物质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带来了城邦内部紧密的生活,这无疑又强化了公民内部一体化的心态。

他们把城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自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他的价值依赖于整体。

他的财产、家庭、利益、荣誉、希望,他的肉体生命与精神生命,他整个的生活甚至死后的魂灵都属于城邦、系之于城邦。

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

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说:

“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是最可靠的庇护所,其中有着一切。

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

而如果它被毁坏,就一切都被毁坏了。

”⑹所以公民们拚死维护城邦的独立和自主,与城邦共存亡。

在城邦间的战争中,战胜者有时要将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杀掉。

在城邦内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围绕着公民权展开殊死斗争。

享有公民权的十分珍惜它、维护它,没有公民权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权的要恢复它。

公民权诚然能给公民带来某些实际利益,然而也使他们承担沉重的义务。

这种义务有时甚至会使他们破产和丧命。

所以他们争取公民权不仅是争取由公民权带来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从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

这种属于城邦的感觉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夺公民权和驱逐出城邦的处分,其严厉程度仅次于判处死刑,因为它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

公民们赋予它绝对的政治、宗教和伦理权威,能够全面地支配和干预个人生活。

公民的肉体与精神、个人与家庭、财产与婚姻,都受城邦的统制。

个人是城邦的工具,生为城邦,死亦为城邦。

这在斯巴达最为明显。

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

据当时人描述说,雅典人认为他们的身体“是给他们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们自己的一样”。

而他们培养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为着要给他的城邦作一点显著的事业”。

⑺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声称,“我们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们毋宁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

”⑻他认为,甚至公民企图自杀都应受到惩处,因为它使城邦丧失一个公民。

⑼每个公民从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抚养和教育。

于城邦无用的残疾人没有生存的权利。

传说中的斯巴达立法者莱库古就不允许父母按自己意愿养育后代。

孩子生下后,要由部族里的长者代表国家检查婴儿,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丢弃到山里不准抚养。

⑽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设计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这一做法。

⑾一般希腊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达还进一步惩罚晚婚。

结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务,它是公民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责任。

个人的财产永远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饰、饮酒、娱乐等,都受城邦的控制。

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来安排,为了城邦,个人要作出无条件的牺牲。

个人还必须斩断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为依归。

据记载,斯巴达在一次战役中失败,公民死者甚多。

消息传到国内,战死者的父母对于公众必须笑容满面,庆幸其他人的子女生还,而已知其子幸免于难即将相见者,则必须哭泣,为其他人失去儿子而悲伤。

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见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二、公民的公共意识

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城邦也属于他们,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是城邦的主人。

按一般希腊人的观念,公民相互间是平等的,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

所以典型的城邦制度就是城邦共和国。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

亚里士多德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⑿他的意思是说,真正的公民是能够参与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人。

的确,除少数僭主制城邦外,各城邦普遍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

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围、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公民内部政治生活活跃发达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已。

实际上,即使像斯巴达那样被公认为贵族政体的城邦,公民大会仍是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

长老会议成员和监察官都由公民大会选出,重大事务,尤其像战争结盟等关系城邦生死存亡的大事,只有在公民大会上才能决定。

仅就公民内部关系而言,斯巴达无疑也是民主制城邦。

并且它公民内部的平等比任何一个城邦都更稳定。

它也从未建立过僭主制,也厌恶其它城邦的僭主制。

希腊人之所以将其称为贵族制,因为与雅典的民主制比起来,它不实行抽签选举,公民充任官职的机会不均等。

当雅典等民主制发达的城邦里元老院权力已衰落到微不足道的时候,它的长老会议仍享有极大的权力。

另外,斯巴达公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也不发达,普通公民缺乏雅典人那种强烈的参与意识。

如果说雅典公民是参与型的,斯巴达公民则是“参与──依附型”的。

僭主制是希腊特有的专制形式。

所谓“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经公民授权而僭取国家权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体享有的政治权力,所以被视为违背常规和不合法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也就是说,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

如果勉强把它算作一种政体的话,那它也是“最为恶劣的”。

⒀这几乎是希腊政治思想家一致的看法。

除政治权利外,公民还享有相应的其它一些权利和履行一系列义务。

权利中主要的是占有土地的权利。

农业是城邦和个人生活的基础,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

城邦的土地只能属本邦人所有,无公民权的外邦人无权占有土地。

义务中最重要的是服兵役。

希腊城邦普遍实行公民兵制度。

公民们平时务农、经商、做工,战时应征从军。

外邦人和奴隶在战争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冲锋陷阵的总是公民。

行军中奴隶为主人背负武器干粮,伺候主人的起居,但临战时则是主人披挂上阵。

甚至作战所需马匹、甲胄、剑盾等武器,给养、随从的奴隶等,都需自己准备,平时作好这些准备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

装备一个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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