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政策依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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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托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殊授权并发给托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需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状况。
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实力及其资信状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托付人及其代理权限。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实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需贯彻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纳书面形式,并采纳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需明确、详细、文字表达要清晰、精确。
合同内容应留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留意:
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留意:
产品名称应详细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
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详细,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
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需明确的要求等;
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详细明确;
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
价金;
违约责任应详细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需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留意:
双方都必需运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运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限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纳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
付款尽可能采纳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纳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别状况不得实行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需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需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董事会、总经理托付审查的合同;
内容困难、较难驾驭,各企业要求供应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看法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样,权利、义务是否同等;
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详细、明确;
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
当事人双方特殊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条件;
预料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担当的风险;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依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须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企业的法人托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看法,伴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仔细批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探讨,最终作出:
批准、不批准;
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详细要求和留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看法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看法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
特别状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需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其次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驾驭经济合同的履行状况,发觉问题刚好处理汇报。
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其次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照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行克服的困难而须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其次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动身,从严限制。
其次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需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需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纳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其次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别状况经双方一样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其次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遇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其次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觉,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其次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当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
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需详细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方法。
纠纷发生后,应刚好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允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敬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担当责任,并尽量实行补救措施,尽量削减我方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刚好沟通,主动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相互推诿、指责、埋怨,统一看法,统一行动,一样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状况,在1天内作出:
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
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需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需主动供应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