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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得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得200万元借款,现乙与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得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就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

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得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为什么?

 3、甲、庚得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否有效?

庚就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得租金?

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得保险金请求权?

参考答案:

1、答案一:

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与处理.理由就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得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得,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得,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得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得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得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得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

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得意思表示实施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得意思表示隐藏得民事法律行为得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得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她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得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得,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得其她财产予以清偿”。

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9条得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得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

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得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得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

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得规定,保险标得转让得,保险标得得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得权利与义务.

2016年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得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得登记过户手续。

乙向甲提供了约定得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得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

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

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得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

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得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

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得约定效力如何?

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

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得合同无效,该主张就是否成立?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4.丁与戊得租赁合同就是否有效?

丁获得得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就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得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

 7.丙公司与乙之间得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

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得方式达到担保目得,就是不违反法律得,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得立法目得.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

乙享有得不就是所有权,而就是以所有权人得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

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

答案一:

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

没有导致合同无效得其她因素。

 答案二:

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得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就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得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

因根据物权法得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就是产生对外得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得效力。

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就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得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得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得使用权人;

庚就是己公司得雇员,庚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

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得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得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5年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得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得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得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她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得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得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在合同签订后得5日内将购房款得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与她人房屋作为担保;

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得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得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得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就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得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

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2。

甲未告知乙有租赁得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

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

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就是否有效?

5。

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得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得权利?

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得关系如何?

6。

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就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

 

7.甲对其妻李某得请求所提出得时效抗辩就是否成立?

1、不能。

理由就是预约虽就是合同,其目得在于订立主合同。

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得,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但就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甲应说明买卖标得物上有负担得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得义务,在合同有效得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得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得,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得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得未登记得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就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得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

无论丁还就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

(或:

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得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

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得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

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得法定事由。

2014年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得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得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就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

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瞧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与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得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得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得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得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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