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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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temporaryhigh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与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与流量的供水系统。

ﻫﻫ2、1.4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pressurefireprotectionwater supply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与流量的供水系统。

2.1.5消防水池firereservoirﻫ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ﻫ2.1.6高位消防水池gravity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2、1、7 高位消防水箱 elevated/gravity firetank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ﻫﻫ2.1、8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hosesystemsﻫ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与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ﻫﻫ2、1.9湿式消火栓系统wethydrant system/wetstandpipesystem

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ﻫ2、1.10 干式消火栓系统dry hydrantsystem/dry standpipe systemﻫ 

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ﻫ2、1、11静水压力static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ﻫ2、1.12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ﻫ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2.2符号

A——消防水池进水管断面面积;

ﻫBmax——最大船宽度;

C——海澄-威廉系数;

Cv——流速系数;

ﻫ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

dg——节流管计算内径;

ﻫdk——减压孔板孔口的计算内径;

ﻫdi——管道计算内径;

E——管道材料的弹性模量;

F——着火油船冷却面积;

ﻫfmax——最大船的最大舱面积;

ﻫg——重力加速度;

H——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至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几何高差;

Hg——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ﻫHk——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ﻫ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

ﻫk1——管件与阀门当量长度换算系数;

ﻫk2——安全系数;

k3——消防水带弯曲折减系数;

L——管道直线段长度;

ﻫLd——消防水带长度;

ﻫLj——节流管长度;

Lmax——最大船的最大舱纵向长度;

Lp——管件与阀门等当量长度;

ﻫLs——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ﻫm——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ﻫn——建筑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nε——管道粗糙系数;

P——消防给水泵或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设计扬程或设计压力;

P0——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设计压力;

ﻫPf——管道沿程水头损失;

Pn——管道某一点处的压力;

ﻫPp——管件与阀门等局部水头损失;

ﻫPt——管道某一点处的总压力;

Pv——管道速度压力;

△p——水锤最大压力;

q——管段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

q1i——室外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ﻫq2i——室内第i种水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

R——管道水力半径;

ﻫR0——消火栓保护半径;

ﻫRe——管道雷诺数;

ﻫSk——水枪充实水柱长度;

ﻫT——水的温度;

t1i——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ﻫt2i——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ﻫ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ﻫV——建筑物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

V1——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V2——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ﻫVg——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ﻫ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ﻫy——系数;

λ——水头损失沿程阻力系数;

ρ——水的密度;

ﻫμ——水的动力黏滞系数;

ﻫv——水的运动黏滞系数;

ﻫε——当量粗糙度;

ﻫζ1——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ﻫζ2——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与;

ﻫδ——管道壁厚。

3基本参数ﻫﻫ3、1一般规定

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与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ﻫ 

1工厂、堆场与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与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与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与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ﻫﻫ3、1、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与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与。

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与《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ﻫﻫ3、1.4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与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与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与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与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与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与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与经计算分析确定。

3.3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ﻫ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表3.3、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注:

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与确定;

2火车站、码头与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4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4.1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与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3.4.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与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2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与喷水强度

注:

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

4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

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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