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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会计理论》中介绍了三个观点:

(1)好感价值论。

即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无形价值。

这种好感可能起源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口碑、独占特权和管理有方等。

(2)超额收益论。

商誉是企业超额盈利的现值。

一个企业拥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长时期的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

这一理论把握了商誉作为企业资产的基本条件,即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

(3)总计价账户论。

商誉是一个企业的总计价帐户,它表明该企业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他们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个体组成部分的总和”。

[1]

  多年来,会计学者和会计实务人员对商誉的构成因素作了各种研究。

乔治卡图尔特和纽曼·

奥尔松在《商誉会计》中,从自创商誉的角度将构成商誉的因素归纳为15项:

(1)杰出的管理队伍;

(2)优秀的销售组织;

(3)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

(4)有效的广告;

(5)秘密的工艺技术或配方;

(6)良好的劳资关系;

(7)优秀的资信级别;

(8)领先的员工训练计划;

(9)在社会中较高的地位;

(10)才能或资源的发现;

(11)优惠的纳税条件;

(12)有利的政府政策;

(13)与其他公司的良好协作关系;

(14)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

(15)竞争对手的不利发展。

  二、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由于其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不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英国的《标准会计事务公告—22商誉会计》指出:

“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在特定时点发生企业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购买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以的。

”[2]这反映了会计界对商誉会计处理的一般态度。

事实上,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出的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可能产生于企业被收购的时点上,外购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呈现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

  从理论上看,首先,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实质上是遵守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作为企业长期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的商誉,在形成之日不确认入账,只在实现交易时才入账,作为超额收益能力,究竟代表被收购企业何年何月的业绩呢?

会计上奉行权责发生制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贯彻配比原则,从而正确地计量各期损益,如果自创商誉在形成之后的较长受益期间内,只确认其带来的收入,不确认其带来的耗费,则实际上是歪曲了配比原则的贯彻执行,这样计量得到的利润或亏损很难说是客观和公允的。

其次,会计上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

的确,自创商誉的计量因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具有较大的难度,计量结果不够准确。

然而,会计上的可靠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是有形资产的计量也未必都是完全可靠的。

况且,如果认为只有外购商誉价格才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那么,在交易过程中,收购价的大起大跌又怎样解释商誉价值的可靠性呢?

最后,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

如果说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要求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情况应充分予以揭示的话,则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不能说不重要,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不能不予以报告,否则当一个被并购企业突然冒出来巨额商誉时,会计报告就难以解释原委。

  所以,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存在的,是必须确认的,正如收入确认中承包长期工程收入就可以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那么商誉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也是可以进行确认的。

对于具体计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商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商誉因其本身的特征决定了与一般资产不同的评估方法。

一般认为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但市场法和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这是商誉的特征对评估方法的制约。

市场法不能适用于商誉的评估缘于商誉不能脱离其所属企业而独立存在这一特征,没有单独进行交易的商誉,所以也没有商誉市价。

成本法不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则缘于商誉的价值构成与成本无关的特征。

  在实践中,商誉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而收益法又分为两种:

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

  1.超额收益法

  商誉价值=被评估企业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率-行业平均收益率)/适用本金化率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

此法将商誉的性质与其实际评估操作紧密结合起来,较好地体现了商誉是企业超额收益的资本化价值这一原理。

  2.割差法

  商誉价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企业的各单项可辨认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笔者认为采用割差法评估商誉是不妥的。

首先,我们来看割差法的评估思路。

第一,运用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第二,运用单项评估的方法评估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

第三,把整体评估值减去各单项评估资产价值之和,即是企业的商誉。

  从思路上看:

(1)整体评估与单项评估的性质不同。

整体评估以预期收益方法得到整体资产价值,单项评估以成本法或市场法得到有形资产价值和无形资产价值,二者的计量标准不同,直接相减不妥。

(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其价值是通过整体企业表现出来,而其价值也包括其他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效益,不免重复。

(3)评估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因而,在企业整体资金价值一定条件下,商誉的价值随着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份额的增大而减小,显然不符合商誉的客观性。

  相比之下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评估商誉比较科学,其思路如下:

第一,对企业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加总得出企业单项资产值总和。

第二,收集估算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

第三,把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值总和乘以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取得按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

第四,以企业过去若干年收益为依据,预测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

第五,用企业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减去企业各单项资产总和所创造的收益值,就是企业由商誉创造的超额收益。

第六,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把企业年超额收益还原,即商誉的评价值。

  运用该方法应注意三个问题:

(1)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商誉的各类构成因素,不能只靠企业特定的以前年份的经营成果去估计其预测收益。

(2)必须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

(3)对企业收益、负债及一些重要营业收入和费用项目的变动趋势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商誉产生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财、物等各项费用已计入到相应的资产或期间费用之中。

所以自创商誉不存在将来的摊销问题。

将自创商誉在报表上进行列示,主要是为报表的使用人提供更加有利于其进行决策的财务信息。

因此,只要能得到自创商誉的公允价格,是可以加以会计确认和计量的。

因不同的评估机构有不同的评估结果,根据谨慎性原则,可以较低的评估结果作为自创商誉的入账价格。

为了进行商誉的会计处理,根据前述的原理,可以设“自创商誉”账户,与此同时另应设一个权益类账户“自创商誉价值”与之相对应。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单列“商誉”项目,同时在所有者权益中增加“自创商誉价值”项目。

  如自创商誉经评估确认时:

  借:

自创商誉(资产类账户)

  贷:

自创商誉价值(权益类账户)

  每年进行再评估如有增值时:

自创商誉

自创商誉价值

  若发生减值,则做一相反分录,每年调整自创商誉的价值,但不予以摊销,以及时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

通过这两个账户反映调整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并不影响企业当期损益,企业由自创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已体现在企业当期各项财务指标与行业水平的比较中。

三、外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于外购商誉,我国会计准则有较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我只想对其中的负商誉提出一点疑问与建议。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中,购并企业为取得被购并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所付出的一揽子购买价格超过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上的金额,便被确认为商誉。

然而,当购买企业为取得被购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低于其公允价值时,则称为负商誉。

理论上,负商誉是不可能存在的。

根据Hendrickson的观点,如果被购并企业可以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购并企业的收购价格,被购并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净资产逐项出售,并不会像存在正商誉那样将净资产整个或一揽子出售。

因而,负商誉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存在的。

但是负商誉在企业购并实践中的确存在,我们把这种客观存在而目前理论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现象称为“负商誉悖论”。

目前,我国会计界对外购负商誉的解释,颇具新意的观点主要有三:

(1)企业亏损说;

[3]

(2)交易费用节约说;

[4](3)主并企业自创商誉转化说,[5]此外,还有一些大众化的观点,例如,高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主并企业高超的谈判技巧、被并企业存在隐性负债等等。

[6]

  目前,关于负商誉的确认有多种提法:

(1)有人主张将负商誉作为股东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即“储备金”,等到被并购的资产折旧或出售时,再转入已实现利润中去;

(2)有人主张先将负商誉作为一个贷记项目如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系统地调增收益;

(3)有人认为负商誉是廉价交易的结果,是本期资本交易中的利润,应记入当年的损益账户。

(4)将其按比例调减除长期有价证券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时,剩余部分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在确定的期限内摊销,或直接确认为收益。

[7]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8]购买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取得的被并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

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实际上遵守了上述第三种观点,我认为这样处理有利于反映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而且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全部业绩,但要避免由于将并购产生的负商誉完全一次确认为收益而可能导致的各个会计期间收益的巨大波动。

为此,应将负商誉记入全面收益中的其他全面收益项下。

  对于负商誉的计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先按照一定的比例调减被并购企业除长期证券性投资外的非流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不够抵减,才确认为负商誉;

(2)将人力资本的效用与其使用成本之差低于市场平均值的差额即企业净资产报酬率低于市场平均值的差额确认为负商誉;

(3)按未来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出额确认负商誉;

(4)将被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超过并购企业收购价格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负商誉。

  我赞同(4)的计量方法。

首先,这样处理符合有关负商誉性质的分析以及对负商誉的定义;

其次,与正商誉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

另外,更重要的是按并购时点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净资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具有更大相关性。

对于

(1)

(2)(3)的计量方法,我认为无法与正商誉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且不能准确反映并购时点上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故不适宜用此三种方法计量负商誉。

而且

(2)(3)方法实施难度大,无法准确估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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