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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范文3篇文档格式.docx

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

师爱即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如何做到真正减负?

怎么样做才能减到点子上?

每一位教师都在思考探索。

为了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

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

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

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

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

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

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

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

因为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

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量和质的变化,特别是被称作“知识爆炸时代”、“数时代”、“互联网时代”的今天。

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

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一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这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让我深刻地认识到: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就必须不断地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充实自己。

二十一世纪的学校教育需要的是对学生有爱心,对工作敬业,对自身不断充实的高素质、强潜能和综合知识能力完备的教师。

希望我能在自己的努力后,早日成为这样一名高素质的、合格的教师。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最新)

  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法律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

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责任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责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

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

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

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

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责任,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

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受教育的意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

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可以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

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就是教育公平性方面出了问题。

再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要追求教育结果的最大限度公平。

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

有统一的课程体系;

有统一的教科书体系,而尽可能达到发展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

因为公众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变化,也对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督导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

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

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

考核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保证在校生平均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更不知道怎么增长,增长用来干什么。

由于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责任和负责人的职位挂钩,所以这些县政府负责人说,我过去不知道,学习的不够,我马上改正。

一天之内就将拖欠一千多万元的教育附加费打到账户。

胡平平建议全国人大要尽快草拟督导条例。

她说,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可见督导的重要性。

根据这部法律,政府责任不落实怎么办?

哪一级政府处理?

他不落实谁去查?

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

不敢!

因此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

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

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

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

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

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

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如何保证这一“教育人权法”的实施,胡文彬认为最应该改进的问题就是问责机制。

他说义务教育法对推行义务教育过程中种种不足的行为,或者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提出了问责的要求,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现在令人担心的是怎么把问责落到实处。

他说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这个人还在当官?

能否向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那样,真的引咎辞职?

还有经费的使用情况,是否起到了法律规定的最大的效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秦惠民说,法律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

法律第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他认为法律所说的“检举或者控告”应当包括公益诉讼的行为。

因为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

目前很多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公益性的诉讼案受到很大的障碍,到法院就被驳回了。

新的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

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在第34条还规定: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

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

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

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

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

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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