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企业内检员培训教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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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品牌营销与电子商务
附录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附录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附录三、食品安全法
附录四、绿色食品标准汇总表34
第一部分 绿色食品管理
一、绿色食品基础概念
(一)概念及特征
1、绿色食品的概念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2、绿色食品的特征
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
(1)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
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2)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绿色食品生产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以及产后环节产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标准化水平和技术含量;
(3)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并按照《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条例》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绿色食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4、绿色食品图形及含义
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
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
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睸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一)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性质
1、绿色食品标志特性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1996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证明绿色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的品质特征。
2、商标注册内容
分为四种形式: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文“绿色食品”四个字,英文“GREENFOOD”以及上述中英文与标志图形的组合形式。
3、商标注册范围
使用的范围为食品类和生产资料类:
第1(肥料)、2(食品着色剂)、3(香料等)、5、29(肉、家禽、食用油等)、30、31、32(啤酒)、33共九类,其中生产资料类不能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
绿色食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制度。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基本原则
(1)绿色食品实行“一品一号”和“一企一码”,即一个绿色食品产品有一个绿色食品编号(LB─×
×
─×
×
A),一个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有一个企业信息码(GF×
)。
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在续展时会发生变化,企业信息码只要按时续展永久不变。
(2)严格按照证书上核准的生产单位、产品品种、产量、时间使用标志。
(3)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获证企业每年应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后进行证书核准盖章,年检不合格产品取消标志使用权。
标志使用期满后,如企业仍想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提前3个月办理续展手续。
2、用标依据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规范手册》、《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
3、绿色食品违规用标(含假冒)的主要情况
(1)不规范用标:
绿色食品标志、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文字未按《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使用;
包装标签只用绿色食品标志或文字,没有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
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发生变化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
在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上使用容易引起对认证产品名称产生误解的标识和文字。
(2)超范围用标:
将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用在本企业未认证的产品上;
将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许可给他人(包括集团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参股公司等)使用。
(3)超量用标:
扩大生产规模或新建基地,未经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和企业信息码或产品编号。
(4)超期用标: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到期未办理续展手续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的,实为假冒。
4、标志使用中须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1)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2)商标发生变更;
(3)产品名称发生变化;
(4)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量发生变化(仅指产量减少)。
5、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
(1)企业改变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向“中心”提交有关资料,由“中心”重新审核认定);
(2)不可抗拒因素丧失绿色食品条件;
(3)监督抽检不合格(包括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或“中心”抽检等)。
(4)产品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
(四)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在包装设计上的使用
1、基本原则
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尤其是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应符合该手册规定。
2、包装上的“三位一体”
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四个字、企业信息码必须同时出现在产品包装。
3、企业信息码的形式
GF×
地区代码认证年份当年序号
4、产品编号的形式
LB─×
A(AA)
产品分类年份月份省份当年序号级别
三、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主要由年检、抽检、市场监察、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等制度构成
(一)绿色食品年度检查
依据:
《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规范》、《江苏省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1、年检定义
年检是指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辖区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2、年检实施机构
年检工作由年检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3、年检内容
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4、年检方式
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实地检查,综合考核评定。
(1)检查范围。
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实施机构。
由市、县绿办实施。
(3)检查时间。
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4)检查内容
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状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绿色食品种植、养殖地和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基地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等情况;
企业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生产资料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及其购销合同的执行情况;
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实情况;
种植、养殖及加工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情况;
产品在采收、贮藏、运输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虫、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是否按照认证核准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是否违规超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产品包装设计和印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要求。
(5)年检程序。
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企业自查表》,由市、县级管理机构的监管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年检三联单》;
企业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结果签字确认;
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年检三联单》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级委托管理机构。
检查合格的企业,向市级绿办办理证书盖章手续;
检查中如发现问题,或立即取消标志使用权,或限期整改。
5、年检结论处理
对实地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
6、企业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的处理
企业对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二)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简称抽检)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管理办法》
1、抽检定义
产品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应当接受产品抽检。
2、实施机构
产品抽检工作由中心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及市、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或各级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3、抽样方式
检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市场上规范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协助进行,由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规范抽样并寄送检测机构,封样前应与企业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确认其真实性,检验的产品应在用标有效期内。
4、抽检结论的处理
产品抽检结论为食品标签、感官指标不合格,或产品理化指标中的部分非营养性指标(如:
水分、灰分、净含量等)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业整改,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省级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抽样寄送中心定点检测机构检验。
整改措施和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产品抽检结论为卫生指标或安全性指标(如:
有害微生物、药残、重金属等)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5、抽检结论异议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5日内向中心提出书面复议(复检或仲裁)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三)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
市场监察是由中心组织,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的对市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专项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
1、组织实施
在全国主要大中城市选择5-10个市场作为监察点,对每个监察点内所有标称为绿色食品的产品,采取集中购买形式获取样品,然后进行拍照登记、对照核实。
发现不规范用标行为,通知企业所在地绿办督促整改,发现假冒产品,报请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2、工作程序
绿办对各监察点所售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进行采样并登记,同时拍摄产品实物照片;
同步可与监测机构共同实施采样,以市场监察采集的产品作为质检样品;
中心对各地报送的产品名录统一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产品分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