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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事实呆账的一般不良贷款

三类资产:

事实呆账,实际包括上述1、2类资产,经总公司确认办事处该类资产131.1亿元。

四类资产:

呆账

(三)建行贷款分类在处置中的应用

明确处置对象特点,资产分类分析,如资产管理公司初始收购的资产范围……

处置方向指引,如呆账贷款以打包处置为主,一般不良贷款以多种方式处置,处置时需在报告中说明1998年清分结果及预期损失比率。

(四)信达事实呆账概念在处置中的应用

公司内部资产分类曾在制定年度回收任务及后期三年承包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购入债权、债权时点

(一)购入债权

1.处置上与财务上的不同含义

处置过程:

购入债权=本金+表内应收未收利息

财务处理:

广义上的购入债权=本金+表内应收未收利息;

狭义上的购入债权=本金(将整体债权分类为购入贷款、购入贷款表内应收未受利息、购入贷款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和其他债权)

2.应收利息、催收利息、滋生利息的区分

应收利息:

核算年限与逾期贷款的核算年限一致

催收利息: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应收利息外的所有贷款利息

滋生利息:

接收后新产生的利息

(二)几个重要时点

1.债权接收日

(1)第一次政策性收购不良贷款(全公司3946亿元):

①建行一般不良:

本金及表内利息为1999年9月20日;

表外利息为2000年10月31日(此前至1999年9月20日,受建行委托管理);

②开行一般不良:

1999年12月20日;

③建行呆账贷款:

2000年6月20日。

(2)第二次接收建行损失类贷款(全公司受财政部委托处置569亿元):

2003年12月31日

(3)收购交行不良贷款(全公司414亿元):

2004年5月31日

(4)竞标收购中行、建行可疑类贷款(全公司2787万元):

2003年12月31日

2.结息日

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

需要非结息日的债权数,需交计财部进行手工计算。

三、帐面价值、现值

(一)帐面价值、现值概念及其意义

账面原值=购入价格=本金+应收利息

帐面余额,某时点资产的本金及应收利息和

现值,按照财金[2000]53号文规定,计算出来的资产价值,是理论上的资产变现价格。

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

资产管理公司首先以资产购入价格作资产的入账价值,再以现值调整原帐面价值,并分别按待处置贷款和待处置贷款表内利息入账,对原帐面价值与现值的差额作为待处置不良资产损失。

(二)现值、折扣率计算公式及结果确认

1.一般不良贷款现值

贷款现值=贷款本金现值+贷款利息现值

贷款本金现值=贷款本金折扣率*贷款本金帐面值

贷款本金折扣率=1-〔(贷款风险基本权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贷款风险基本权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贷款利息现值=贷款利息折扣率*贷款利息帐面值(表外应收利息现值折扣率为0%)

贷款利息折扣率=1-〔(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1)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根据贷款企业的经营效益、经营业绩以及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类10级,系数0.05——0.5。

信用越高,系数越低。

(2)贷款方式系数:

根据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回收的影响,并根据保证人和抵押、质押品的不同进一步细分,将贷款方式系数分六个档次,最低0,如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最高100%,如信用贷款、抵押无效的贷款(视同信用贷款)。

(3)贷款资产风险基本权数:

为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与贷款方式系数乘积,是评价和衡量贷款资产风险含量的基本标准。

(4)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根据五级类结果及贷款逾期时间的长短确定,系数8个档次,最低0,如未逾期的、正常或关注类贷款;

最高0.4,如逾期两年以上的次级或可疑类贷款。

2.呆帐贷款现值

呆帐贷款现值=(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贷款本金折扣率

现值折扣率=1%(表外应收利息现值折扣率为0%)。

3.债转股贷款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债转股的贷款本息(含表外息),其现值折扣率为100%。

4.结果确认

根据要求,现值计算过程和结果须征得剥离银行的确认。

办事处的现值计算结果同样在2000年12月得到建行广州省分行、开行广州分行的书面确认。

(三)帐面原值、现值概念应用

1.折扣率不能做定价、减免依据

折扣率存在高估现象,也存在低估现象。

根据财政部现值计算办法,一般不良贷款的折扣率最少为30%。

我办事处的现值计算情况是,扣除债转股、呆账贷款外,1999年收购的建行不良贷款,账面金额377884.49万元,平均折扣率32.37%;

1999年收购的开行不良贷款,账面金额72352.74万元,平均折扣率32.87%。

2.折扣率异常的,要在处置报告中说明

折扣率高的原因无非有:

逾期时间短(形态系数低)、存在有效抵押(方式系数低)、报表反映企业情况较好(信用等级系数低),等等。

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3.与帐面原值相比计算的回收率、损失额等,具重要意义

在内部统计、外部报道的数据中,如无特别说明,回收率均是指回收金额与帐面原值的比率。

在总公司对办事处的授权中,损失额是指回收金额与帐面原值的差额。

四、处置额、销帐额

(一)处置额

计算处置额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否则各司之间无法比较。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债转股情况表样等事宜的通知》(财办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处置额统计口径的规定,处置额按以下8种处置方式进行统计:

1.债转股。

国家经贸委推荐债转股企业中对应的购入贷款转股金额统计处置额;

2.呆帐核销。

特指列入国家经贸委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销额度中对应的购入贷款统计处置额;

3.本息清收。

指按原借款合同无任何减免的现金回收,按实际到帐现金统计处置额;

4.债权重组。

指修改贷款合同、以物偿债、公司自主债转股等。

从债权重组协议开始执行(即回收第一笔资产)时,按协议对应的购入贷款帐面原值统计处置额,包括协议回收金额和折让、减免损失。

5.债权转让。

指向除债务人之外的投资者转让债权。

从债权转让协议开始执行(即收到首付款)时,按协议对应的购入贷款帐面原值统计处置额,包括协议转让价格和折让损失。

6.诉讼追偿。

指以诉讼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从债务人按照判决或调解偿还(或强制执行)第一笔资产时,按判决或调解的法律文件中对应的购入贷款帐面原值统计处置额。

包括胜诉和败诉。

确认无可执行资产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包括零回收项目),按判决对应的购入贷款帐面原值统计处置额。

庭下和解并达成协议的参照债权重组方式统计处置额。

7.破产清偿。

指债务人以破产方式清偿债务。

按破产申报债权对应的购入贷款帐面原值统计处置额,包括确认和未予确认的债权。

8.计划内兼并破产。

指按照国家计划安排,以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按承担债务的协议对应的购入贷款统计处置额,包括承担债务金额和债务减免金额。

(二)销账额

债权销账额也称债权终极处置额,是指经过处置及一定认定程序,已无法再实现现金回收的债权帐面值。

阶段性处置的债权,不能计入债权销账额。

例如债权实行以物抵债后,虽然债权形式已不存在,不能再向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追索,但实物尚未变现,不能确认债权最终回收多少,该债权就没有达到终极处置,其债权额不能计入销账额。

经批准做零回收处置的,其债权可列入销账额。

五、债权担保、诉讼时效

(1)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

1.保证

(1)一般保证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按《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共同保证保证人为多人,若没有约定份额,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做债权担保。

按《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公益单位的财产,以及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等)。

因房地产抵押比较普遍,故特请注意如下问题:

(1)抵押登记问题。

按《担保法》规定,以房地产抵押应进行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担保法》施行前,也就是在1995年10月1日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为抵押生效要件进行规范。

因此,对在《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基于当事人合意订立了抵押合同,移交相关权证,就可认定其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2)房、地未同时登记或分别抵押登记问题。

《担保法》规定:

“以依法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该规定确立了我国房地产抵押权设定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规则。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抵押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房地分别登记的制度,导致房、地未同时登记或分别抵押登记给不同债权人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未同时登记的,应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即以登记文书上记载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为准。

抵押范围记载不明确的,应视同房、地同时抵押。

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就该项房屋或土地另行单独设置合法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房地产整体处置收益有先受偿。

(3)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中规定: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收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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