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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40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

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负责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

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参照本

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

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

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四、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

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2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

权责发生制。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

入和支出。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

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九、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

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

者延后。

十、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

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3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

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

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十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

表: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

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

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

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

容完整、编报及时。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

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

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

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

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4

十三、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1999〕20号)、《财政

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

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

〔20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

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1号)、《财政部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

〔2014〕19号)同时废止。

5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备注

一、资产类

11001库存现金

21002收入户存款

31003财政专户存款

41004支出户存款

51005国库存款

61101暂付款

71201债券投资

81202委托投资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省级)专用科目

二、负债类

92001暂收款

102101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113001一般基金结余

123101风险基金结余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科目

133201储备金结余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四、收入类

14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

6

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备注

154101财政补贴收入

164102集体补助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专用科目

174201利息收入

184202委托投资收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专用科目

194301转移收入

204401上级补助收入

214402下级上解收入

224501其他收入

234601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

用科目

244602待转利息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

用科目

五、支出类

25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265101大病保险支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专用科目

275102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85103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295104稳定岗位补贴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05105技能提升补贴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

315201转移支出

325301上解上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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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备注

335302补助下级支出

345401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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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社

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

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

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

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

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余

额。

1002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收入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

度规定设置基金收入户并办理收入户相关业务。

9

三、收入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接收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上

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接收收入户利

息收入、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时,按照实

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收入户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基金缴

拨基金等时,按照实际划转或缴拨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

科目;原渠道退回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时,按照实际退回

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

余额。

“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

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应当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

划转后,本

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

1003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

度规定办理财政专户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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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

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财政专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

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

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

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

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

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上缴、

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

出余额。

“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

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余额与财政部门提供的

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

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余额。

11

1004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

度规定设置基金支出户并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接收上级经办

机构拨付基金、接收支出户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接收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时,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二)按规定从支出户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

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

金等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

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结出

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

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余

额。

12

1005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征收的存入国库、尚未转入财政专

户的社会保险费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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