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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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报备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平台为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智慧安监)。

第二章企业特殊作业基本要求

第六条动火作业

定义: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为动火作业。

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对有爆炸、火灾的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在作业区域周围10m内,清理所有可燃物。

4.高处动火在作业区域下方周围15m内要清理所有可燃物。

5.对有可燃物的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设施、设备内的可燃物清理干净。

6.有可燃气体的动火现场,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无可燃气体时方可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置2具以上灭火器或配备消防水枪等消防设施。

8.乙炔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第七条受限空间作业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釜、塔、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地下室、窨井、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发酵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

1.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要求执行。

3.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的检测,合格后方能作业。

5.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作业场所的防毒面具及个体监护设备。

6.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

7.受限空间有相连物料管道、氮气管道等必须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第八条设备检维修作业

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1.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3.检维修作业必须2人以上作业。

4.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5.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6.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

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7.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高处作业人员(包含搭设脚手架)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3.无挂扣安全带的现场,设置生命线,生命线拉设垂度小于长度的5%。

4.阵风6级以上和雨雪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保防。

6.单梯不得垫高使用,使用必须有人护梯。

梯子与水平面成75°

的夹角,梯脚要有防滑措施。

7.使用移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安装护栏,紧锁滑轮。

5米以上禁止使用移动脚手架。

8.作业人员禁止踩在彩钢板、瓦棱板等不承重的物体上进行作业。

9.临边、洞口作业必须加设护围措施。

10.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必须按照《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

11.高处安装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

12.建筑施工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JGJ80-2016)执行。

13.使用吊篮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的规定执行。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生命线。

14.安全带要符合《安全带》(GB6095-2009)要求。

第十条吊装作业

凡利用各种吊装机具(汽车吊机、塔吊、行车、手拉葫芦等)临时性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为起重作业。

1.吊装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定期检验。

3.禁止超载、超重、超跨度起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5.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的起重机械、吊具、索具、钢丝绳等器具。

6.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安排现场指挥人员,警戒区内不得站人。

7.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的,应报告电力部门,经电力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8.在靠近厂内的电源线吊装作业时,必须切断电源。

9.禁止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起重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起重锚点。

10.禁止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11.停工和休息时,禁止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2.禁止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起吊。

13.禁止起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起吊。

14.禁止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起吊。

15.禁止单点起吊物件。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均为临时用电作业。

1.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所有企业、行业的临时用电作业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要求执行。

3.严格实行三相五线配电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确保“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保护”。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5.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为动土作业。

1.动土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动土前要确认作业区域下无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

3.1m以下的基坑要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4.机械开挖时,人员不得在机械臂下方同时作业。

5.动土时可能危及周围有电线杆、构筑物、堆叠物等设施的,要进行加固,切断电源。

6.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应按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三条盲板抽堵作业

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盲板抽堵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3.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立标识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要与盲板位置图的盲板编号一致。

4.作业人员应该对作业环境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将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内方可作业。

否则严禁作业。

5.盲板抽堵作业,作业点压力应该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该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具。

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

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和防爆灯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8.在强腐蚀性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该采取酸碱灼伤的措施。

9.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三章特殊作业管控程序

第十四条作业报备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特殊作业的,需将特殊作业类别、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和安全措施等原则上提前3天通过“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浦东新区安全监管部门,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特殊作业后,应再次登陆浦东新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特殊作业信息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浦东新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殊作业报备后,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相应的监管机构视情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特殊作业审批手续执行情况和特殊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实行审批手续、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一律责令停止特殊作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触及刑律的,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浦东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特殊作业报备的,或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特殊作业实际情况、报备内容与现场作业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将扣除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信用相应分值,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名单。

第16条数据研判

浦东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实行信息化管理,对特殊作业数据记录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实际存在特殊作业的,但未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备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4章监督管理

第17条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计划和协调推进新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建设特殊作业报备系统,并组织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

指导和督促各属地安监机构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特殊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抽查属地安监机构特殊作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属地安监机构执行检查和企业特殊作业报备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区安监大队

安监大队负责浦东新区重点监管单位的特殊作业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属地安监机构

各属地安监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浦东新区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进行特殊作业的报备,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5章附则

第二十条报备网址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智慧安监),网址:

http:

//116.228.44.8:

8089/achilles/。

第二十一条时效与解释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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