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创智年金团体投资连结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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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首次投资时间的选择,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择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计价日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计价日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账户价值,以及本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和账户管理费。

其中,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按收到犹豫期退保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价格计算。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正本。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进行首次投资时间的选择,本公司在犹豫期结束后的下一个计价日将保险费的可投资部分转入理财账户。

第六条保险计划的确定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

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退还保险费,对于已用于投资部分的保险费,其投资损益将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资料的提供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保险费、账户设置及费用条款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可以选择定期或不定期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且每一被保险人的每期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及投保人账户

每期保险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初始费用后,为保险费可投资部分。

本公司将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定的投资比例,把保险费可投资部分分配到本公司设立的各个理财账户,购买理财单位(见第三章:

投资条款)。

(一)个人账户

本公司将按交费来源不同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多个个人账户,分别记录和管理不同来源的保险费所购买的理财单位:

(1)投保人交费账户:

用于记录和管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购买的理财单位;

(2)个人协议交费账户:

用于记录和管理被保险人按其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支付保险费购买的理财单位;

(3)个人自愿交费账户:

用于记录和管理被保险人自愿支付保险费购买的理财单位。

(二)投保人账户

按投保人要求,本公司可以为投保人设置一个和多个投保人账户,用于管理投保人支付的尚未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或其它资金。

第十五条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产生的各项权益,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产生的各项权益归属,按投保人的权益归属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费用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收取以下费用,各项费用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标准:

(一)初始费用:

在各期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或投保人账户前,本公司将从保险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初始费用。

(二)账户管理费:

本公司每月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的账户管理费。

该费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参保周月日从本合同约定的个人账户中以理财单位数的形式扣除。

若该个人账户连结多个理财账户,每个理财账户所需扣减金额根据当时各个理财账户的价值比例计算。

(三)资产管理费:

在每一计价日,本公司将从理财账户资产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管理费,并从理财账户资产中扣除。

资产管理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资产管理费=(当次计价日与前次计价日间隔天数)/365×

(K%×

理财账户资产净值)

注:

K%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不同理财账户的年资产管理费率。

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并不固定,在不同时期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但在调整前须提前2个月通知投保人。

(四)账户价值提取费用:

在被保险人离职、投保人解除合同或其它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按所提取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账户价值提取费用。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不足以扣除账户管理费时,本公司将冻结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在账户冻结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账户余额不计利息。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后,个人账户解冻,个人账户余额为解冻前的账户余额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补交保险费之和,该被保险人的参保周月日变更为本公司收到补交保险费当日及其在未来每个月的对应日,本公司将按变更后的参保周月日收取账户管理费。

第三章投资条款

第十七条理财账户的设立和调整

本公司负责设立及管理可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投资选择的理财账户。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推出新的理财账户,或者合并、分拆、关闭原有理财账户。

本公司须于进行上述调整前3个月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理财账户调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重新指定其资产在各理财账户的分配,且该次重新分配不计入所在保单年度投资转换次数。

第十八条投资授权

一、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则视为投保人授权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

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完全明白投资有风险,且本合同投保人账户或个人账户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人给予任何投资回报保证。

第十九条投资比例

在首次支付保险费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书面确定保险费可投资部分分配到各理财账户的比例。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更改上述比例的,则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对于以后各期支付保险费的可投资部分将根据变更后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理财账户单位价格的计算

理财账户资产总额是指该账户所拥有的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的资产总额。

理财账户负债总额为理财账户运作中所需交付的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等费用之和。

理财账户的资产以理财单位计量。

本公司在计价日对理财账户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当时的理财账户单位的价格,理财单位的价格按下列方法计算:

理财单位的价格=(理财账户资产总额-理财账户负债总额)/理财账户的单位总数

第二十一条理财账户的资产评估周期与交易时间

计价日是指本公司对理财账户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

本公司进行理财单位的买卖交易的日期为交易日。

本公司收到理财单位的买卖申请、或者账户价值的提取申请时,将按收到该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确定的理财单位价格,在该评估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或买入理财单位。

计价日与交易日由本公司确定,但每周至少有一个计价日(若遇证券交易所休市,则该次计价日的评估和交易取消)。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及投保人账户的价值评估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投保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指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投保人账户下理财单位按当时的理财账户单位价格计算的账户总值。

第二十三条理财账户的转换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其持有的一个或多个理财账户的账户价值部分或全部等值转入另一个或其他多个理财账户,以调整在各理财账户上的资产分配。

理财单位的转入转出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账户转换书面申请并核实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单位价格。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一保单年度可免费进行2次理财账户转换;

超过2次时,按本合同规定收取投资转换手续费,收取时按理财单位转出价格计算并从转出的理财单位中扣减。

本公司保留修改本公司提供的免费理财账户转换次数的权利,并在正式修改前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理财账户的资产评估和交易的暂停和推迟

一、当理财账户所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关闭或其交易被限制、暂停时,本公司有权暂停理财账户的资产评估和交易。

二、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迟理财账户的资产评估和交易:

(一)理财账户内的资产价值不能被合理确定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取其账户价值时可能严重损害理财账户中其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但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的提取除外。

推迟期限以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个月为限。

(三)本公司决定暂停或推迟理财账户的评估和交易时,将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布暂停或推迟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披露以下信息:

(一)各理财账户的每期理财单位价格,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各理财账户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它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各理财账户的临时报告或公告:

在理财账户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以及理财单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将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根据现行或将来颁布的法规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单状态报告

本公司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第四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于保单上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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