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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方案中须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安全措施应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3.3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动火作业许可制

动火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动火许可证时效

办理动火证时必须按实际需要申请动火时间期限和动火作业范围,严禁超时效和范围作业。

一级动火证有效期8小时,二级动火证有效期3天,三级动火证有效期5天,当动火时效和范围超过动火许可证签发许可证范围时,需按要求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

特殊情况时,安全保卫部可对未完成的动火作业签字延长。

6工作程序

6.1动火分级和范围

6.1.1一级动火作业:

6.1.1.1在直径大于219mm(包括219mm)的高压、次高压(压力大于0.4MPa)在用燃气管道上带气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动火;

6.1.1.2在用燃气储气设施(储罐、储气井、储气瓶、储气管束)及附件上的动火;

6.1.1.3在用场站内换热设备、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加臭装置、撬装设备等燃气工艺装置上的动火;

6.1.1.4进入、探入含有易燃易爆介质有限空间的动火;

6.1.2二级动火作业

6.1.2.1在直径小于219mm高压、次高压(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上或中压(压力大于等于0.01MPa、小于等于0.4MPa)的燃气管道上带气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动火;

6.1.2.2场站爆炸区域内非燃气工艺管道、设备上的动火;

6.1.2.3输气场站内排污、放空、燃料气系统等非主要工艺设备及管网上的动火;

6.1.3三级动火作业

6.1.3.1场站爆炸区域外非燃气工艺管道及设备上动火;

6.1.3.2低压(压力小于0.01MPa)燃气管网动火;

6.1.3.3在盛装过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并已清理干净的容器上的动火;

6.1.3.4在禁火区外,与运行系统断开并置换合格的燃气管道上动火;

6.1.3.5除一、二级动火外的其它工业动火作业。

6.1.4特殊条件下的工业动火作业

6.1.4.1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LPG和天然气中的重组分凝液),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4.2遇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4.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4.4紧急状态的抢险动火,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6.2动火作业办理程序

6.2.1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五天制定出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动火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在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前,负责审核(批)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动火作业现场查看。

6.2.2二级动火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三天制定出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动火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6.2.3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动火部门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批。

6.2.4紧急情况下抢修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分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补办动火作业手续。

6.2.5动火作业涉及其他部门或外单位时,应提前协商动火时间,共同制定动火方案,并有专人负责动火时的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原则上由动火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6.3动火作业方案

6.3.1动火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6.3.2《动火作业方案》应明确动火级别,并进行施工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3.3《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3.1施工内容(包括动火原因、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及其内工作介质及理化性质);

6.3.3.2技术措施;

6.3.3.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可参照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表),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

6.3.3.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7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7.1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可燃气体聚积,清理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备好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作业方应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7.2管道带压动火作业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仪),确认不会发生可燃气体聚集时,方可动火作业。

7.2.2管内必须保持正压,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压力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3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

管道压力超过8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7.2.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

7.3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7.3.2清除沉积的可燃杂物,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连续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对可燃气体和氧含量进行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可燃气体浓度应在爆炸下限20%以下为合格。

7.3.3取样分析与动火时间超过1小时或作业中断1小时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重新取样检测分析,合格后重新办理手续方可继续作业。

7.3.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作业设备或管道遇有漏气或串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7.4在正常运行生产储存区域内,凡非必须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7.5确需在夜间进行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的,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运行管理中心主任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燃气行业服务标准》4.2.8: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22:

00时至次日6:

00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7.6作业方在动火前,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动火方案交底,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动火”,即无《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无监护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8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动火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8.1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8.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各部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8.3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8.4动火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接到动火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9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方派出动火现场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9.1服从动火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安全;

9.2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9.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9.4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照《动火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5配备专用安全检测、通信仪器和工具,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全过程中,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9.6动火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10动火监督的安全责任

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督人,动火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0.1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0.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3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照《动火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动火部位、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动火作业许可证》;

10.4坚守岗位,监督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作业,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0.5遇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严重违章,动火部位不符,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动火监督人有权停止动火、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0.6动火作业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对现场进行复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能离开;

11动火作业的其他要求

11.1一、二级动火作业除现场监督人外,原则上动火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也须到场监督。

11.2紧急情况抢修作业由到场的负责生产的最高领导监督指挥。

11.3同时在燃气管网局部、场站内有几个动火点作业的,应设立总监督,并指定其它懂业务的人员负责每个动火点的具体监督。

11.4安全保卫部应不定时派员参加动火作业,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反动火方案的动火作业。

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动火部门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应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1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11.6凡参加动火作业人员,应按办法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11.7动火作业时,办法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

11.8作业结束后,应按办法对动火质量进行检测、检查。

11.9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动火作业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12附则

12.1《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动火部门、作业方各一份。

12.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12.3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同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1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2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3进入受限空间动火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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