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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

通过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学校在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宿舍,以及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宿舍。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核算中心、教务部、研究生院、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等各培养单位(后简称培养单位)以及物业公司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学生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床位(后简称学生宿位)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订;

(二)负责统筹学生宿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的学生住宿管理;

(四)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五)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与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活动;

(六)协助总务处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向总务处、基建处等部门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相关的建议;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总务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学生宿舍相关固定资产价格的核定;

(二)负责学生宿舍用房规划、功能调整和用房效益评估;

(三)负责提供和维护可供学生正常使用的宿位;

(四)负责提供学生宿舍房源信息并及时更新房源状态;

(五)负责学生宿舍床位数核定和申报各类住宿费标准;

(六)代表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宿舍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和考核;

(七)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维修和改造;负责学生宿舍门禁建设与维护;

(八)负责学生宿舍水、电及相关基本硬件设施的供应与维护;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主要有:

(一)按照合同要求和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将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情况向学生培养单位通报;

(二)宿舍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确保人床匹配,无外来人员违规入住,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和安全;

(三)禁止无签证/居留证件或签证/居留证件过期的国际学生入住,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负责学生宿舍的基础设施维护及保洁工作;

(五)协助做好宿舍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六)合同规定的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

(二)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督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三)对物业公司的安保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协助纠正或处理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协助驱离违规入住人员;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对总务处提出的住宿费标准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在学校信息公开网进行收费公示,督促收费部门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核算中心主要有以下职责:

负责住宿费用的收缴、退费、欠费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年度本科生、研究生层次及校级交换的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当年录取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息;

(二)及时提供本科生(含国际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本科交换生名单;

(三)制定招生计划时应当提前征询关于学生宿位的供给情况;

(四)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当年录取的研究生名单及有关数据信息;

(二)及时提供研究生(含国际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研究生交换生名单;

(三)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征询关于学生宿位的供给情况;

(四)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校团委主要有以下职责:

负责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宿舍管理中参与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培养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负责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学生宿舍,纠正学生各类不文明行为。

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校规校纪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三)负责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职责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则由主责部门统筹处理。

第三章  入住、调宿、退宿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学生宿位的主体范围:

(一)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非在职全日制学生;

(二)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两课”教师等专项计划全日制学生;

(三)由校级协议安排的交换生;

(四)在确保在籍学生宿位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安排:

户籍地址与学习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在职全日制研究生、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的外校来我校学习和参与科研的交换生或联合培养学生入住。

申请学生应当在获得我校负责导师同意的情况下,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情况复杂的,学生处可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在确保在校学生住宿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在暑假期间安排:

在我校升学读研究生的我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生院批准的暑期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中“优秀大学生夏令营”项目的学生、参与校团委举办的“全国高中生夏令营”项目的学生等非在校生入住。

第十七条符合学校住宿规定的学生一人只能分配一个宿位,入住时须签订《**大学学生宿舍住宿协议》。

第十八条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

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科生应提交《**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应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后,提交《**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向学校报备详细的住宿地址。

第十九条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应当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日前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已到期且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应遵循学生在其学籍归属院系所在的校区(园)住宿(按学校统一安排跨校区培养的除外)。

确因教学安排申请跨校区(园)住宿的,应当经培养单位同意,并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条学生宿位安排尽量遵循同一院系学生相对集中以及男女分住不同楼栋或楼层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调整宿位的,应在提供相应证明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

学生主动申请调整宿位的,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宿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对宿位进行调整,学校进行宿位调整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一)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维修的;

(二)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程的;

(三)对延期毕业学生住宿调整的;

(四)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其他需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终止学籍(退学、肄业、毕业)、休学及因教学安排赴外学习等原因离校半年及以上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等学生宿位调整申请的具体办理流程在**大学学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离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宿手续办理的,培养单位应通知学生及时办理,宿舍管理员在发现当日出具告知书。

在培养单位告知及出具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仍未搬离宿舍的,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收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收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学生按照“先缴费后入住”的原则,自觉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主动申请调宿且经批准的,对于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退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须补交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

因学校工作方面原因且服从学校安排,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校退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收本学年住宿费差额。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在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和退宿后,所缴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离校和退宿手续自行离校的,住宿费计至其办理离校和退宿之日或其违法违规占用宿舍被学校强行清理之日。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应当自觉按时缴纳住宿费及水电费。

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的,宿舍管理员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

自送交书面警示之日起五日内,仍未缴纳的,宿舍管理员有权对欠缴宿舍停水停电。

未按时缴纳住宿费的,按照《**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

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章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学生准则》《**大学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住宿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鼓励各培养单位、学生会、研究生会建立学生宿舍管理自治小组,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辅导员和班主任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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