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的类型化建构及其适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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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的类型化建构及其适用Word文档格式.docx

在中国类别股制度建构之初,宜划定试点范围,有限地适用两种类别股:

优先股及双层股权结构。

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演进,类别股种类衍生下的适用筛选空间将持续拓展。

关键词:

类别股;

类别股制度;

类型化建构;

类别股适用;

双层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

DF41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933(2016)02-0164-10

收稿日期:

2015-12-11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5年12月31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

郭青青(1987-),女,浙江杭州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民商法学。

类别股种类衍生之精髓,在于突破并重构传统普通股涵摄下财产权与表决权等比配置的格局,琢资本市场投融资之利器,析公司治理控制权之归属。

2014年,公司群体对类别股权架构的垂青与法规修缮于股权结构的革新,孕育了中国类别股制度建构之动力:

中国背景优质企业赴美上市寻募融资的峰值现象①,自下而上,致中国运用支持特别股权结构安排之类别股的倡议声如雷动;

而行政规章层面正面确立的优先股制度②,自上而下,担先行探索中国公司法设置类别股制度之重任。

诚然,类别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种类衍生下股权样态的多元化,但特定公司股权结构中涵纳的类别股种类有限。

优化类别股的实践运用,奠基于对类别股的类型化建构:

首先,立法对类别股种类资源进行一次筛选,划定类别股章程自治的设定空间。

其次,章程对立法划界内类别股种类资源的二次选定,完成特定公司股权结构的个性化设计。

类别股的类型化建构,为类别股的适用提供素材。

而类别股的适用,以实践灵动的力量推动类别股种类衍生的新扩展。

一、类别股的概念界定与传统分类

《英国公司法》(2006年)第629条给出了类别股的经典定义:

如果依附在股份上的所有权利均相同,则这类股份是一种类别股份。

类别股的狭义定义认为,类别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扩张或限制的股权类型。

但是,我们认为类别股应囊括公司股权结构中所有权利内容不同的股权。

这种相异,主要体现在财产权或控制权方面权利的有无、范围的大小、行使顺序的先后等。

支持类别股广义定义的理由为:

其一,与立法适用的术语保持一致。

无论是《香港公司条例》③,抑或《日本公司法》④,针对公司股本区分为不同内容股份的描述,均适用了“类别的股份”之表达,并未剔除普通股。

并且,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⑤及引领美国公司法发展的《特拉华州公司法》⑥相应采用了“classesorseriesofshares”(股份的种类或系列)的概念,规定每家公司均可发行一个或以上种类的股票,每个种类中还可发行一个或以上系列的股票。

针对股权多元化并存的状态,上述立法均采纳了一种集合的概念,并未将普通股予以单独列分。

其二,普通股的多元衍生,使其难以作为参照标准进而界定其他股份。

普通股不再囿于传统的标准化的一种普通股,而存在各种“变式的普通股”类型。

这些股份附带之特殊性,并不劣于除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份,其多样化同样增加了“以普通股为参照标准”的不确定性。

其三,类别股制度逻辑体系的需求。

需要一项术语,以挈领股权各项子权利相互分离、重新组合后的股权多样状态。

实无舍近求远,摒弃惯用的“类别股”措辞,而新创概念的必要。

由此,我们赞同类别股(即种类股)包含普通股种类和特别股种类,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特别股是指具有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的股份。

类别股的传统归类围绕普通股与优先股的界分展开。

普通股为公司制度之序幕,其标准特征与股息、通过表决而参加公司内部治理等权利息息相关。

公司发行标准普通股时股权内容不设“特权”,按照公司法上的通行规则以确定。

传统普通股遵循财产权与控制权禁止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循股份平等概念分配股东权限,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和风险偏好。

典型优先股拥有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索取等方面的优先权,同时在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引人种类分化更为系列的优先股,生动、丰富的公司制度才真正开始。

修订后的美国《标准公司法》避免使用“普通股”及“优先股”的术语,并未确认两者之间存在任何法律区别①,而强调不同类别及系列股份的权力差异,能够更灵活地适应公司制度创新发展的需要。

二、类别股的划分标准与类型建构

多元化的类别股对标准普通股的权利进行扩张或限制,或是对其附加了条件,或是增加了一些普通股中未及的新权利。

因此,一项类别股权的构成,由类别权及公司法上默认普通股股东权利共同构成。

并非依附于类别股权上的所有权利均为类别权,然类别权确为类别股股东权利的核心。

本质上,类别权应为特定类别股东所享不同于传统普通股之特别权利。

这种特别权利,既可能表现为对普通股传统股权权利体系中的某一具体权利内容的不同安排,也可拓展为普通股权利内容体系之外的一项新权利。

从表现形态之独有性考察,类别权可能为特定类别股份所独享,也可能为几类或系列类别股份所共享、同时异于传统普通股涵纳的子权利构成。

类别股上承载的股东权利可析为一权利束。

类别股的类型化建构能为股权形式提供多少可能?

首先需对类别股的子权利进行抽象。

类别股子权利为构成类别股权利内容之特定权利、优先、限制或条件,可从常规子权利与特殊子权利,财产类子权利与控制类子权利两个层次予以区分。

实践中的股权子权利纷繁各异,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亦将向类别股体系持续注入创新的子权利构件,因此,对股权子权利的穷竭列举存在困难。

尽管如此,总结典型股权子权利之实证样态,有助于公司立法及商业实践对类别股种类衍生之驾驭。

(一)常规子权利的实证样态

1.利润分配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子权利

类别股制度的开疆辟土,始自利润分配子权利及剩余财产分配子权利对传统普通股内容的偏离。

日本在1899年制定的第一部《商法》的第197条,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股,由此开始了日本的种类股制度。

至于中国,国务院对公司法授予其另行规定类别股之权限运用,根据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同样肇始于典型的优先股制度。

利润分配优先股是指当公司有盈余时,除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之外,在普通股获得利润分配之前,可依照章程预先规定的分配比率或定额优先获得股息分配的股权。

韩国新商法第344条之2第1款的规定为利润分配子权利的实证样态提供了蓝本:

“关于利益分配,公司在发行内容不同的种类股时,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向相应种类股股东交付的分配财产的种类、分配财产的价格的决定方式、分配利益的条件等有关利益分配的内容”。

此外,行使该利润分配权之时点、频率,是否采区分于普通股东的优化方案以吸引投资者,亦可拓展。

利润分配子权利的一般规则涉及:

其一,需明确股息形式。

除常见现金分红,分配财产的种类还可以发行新股方式进行,此分红相当于现金红利的再投资或红利股。

其二,股息率的确定。

首先,以是否可累积或浮动为标准,利润分配优先股可进一步细分为可累积优先股、部分累积优先股及不可累积优先股。

前两者指公司于特定营业年度的盈余分配未达事先约定的标准时,就未享足额分配的差额部分,可要求顺延累积于之后盈余年份以如数或部分补足的股权。

后者则指当年优先分取的红利未达致标准,差额部分亦逐年清零,持有股东不可主张从之后年度的利润分配中予以补足。

其次,根据股息的浮动标准可区分为可调整或不可调整利率优先股。

前者股息率具有一定弹性,利率可随公司信誉等级、财务状况、银行利率、市场利率变化等相关条件进行调整,后者于发行即予以确定。

再次,股息率的设计还应综合考虑转换、回赎等条件的影响。

其三,利润分配的可参与性。

在获得第一轮约定配比的利润之外,能否参与第二轮普通股的盈余分配为准,可区分为全部参与、部分参与或非参与的优先股。

其四,在公司余有利润的年份,以利润分配优先股东之期待利益是否可因董事会依托商业判断原则而宣布被“掠过”,可区分为强制或非强制分红的优先股。

其五,在利润分配优先股阵营内部,根据利润给付梯级顺位的不同,可进一步区分各股权群落。

如递延股(deferredshares)即颇有特色,其持有人常为公司发起人,在普通股分红后始得分配红利。

类比利润分配子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子权利亦可细分为参加或非参加、多层次受偿顺位等种类。

此外,可于公司章程中,对获取剩余财产的类别、价格商定方法及其他事关分配剩余财产的事项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依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该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因此,归属于剩余财产分配子权利中的清算优先权,实践运用已经存在法律依据。

2.表决权子权利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是实现股东民主之关键因素。

公司割裂投票权与股东持股数量的关系,发行投票权各异的种类股,有助于内部人锁定公司的控制权,并有效抑制恶意收购、代理权之争等不利于稳定经营的行为发生。

其一,突破表决权按资配比默认规则的扩张性需求。

公司内部人在募集资金同时,又希冀维持控制权,即生复数表决权股之运用。

法国于2014年3月通过了Florange法案规定,除经2/3的股东同意外,持股逾两年之股东得享双重表决权。

意大利同于2014年,仿效法国删除了禁止复数表决权的规定。

2015年,欧盟于考虑于《2007版股东权利指引》修正案中增加双重表决权的规定,以奖励长期投资的股东。

台湾亦于今年7月1日公布闭锁公司专节(356条之1到356条之14),首次引进过去不被允许的复数表决权。

其二,限制的、针对部分事项、含条件的或无表决权股,常用于对分红感兴趣、对公司管理不感兴趣的广大社会公众小股东的需求而设计的一种融资手段。

其三,变式的复数表决权子权利。

日本公司法上的单元股制度,指公司分归不同类别的股份,分别规定不同数量的股份为一单元,对每一单元股份赋予一个表决权,而不满单元数的股份不赋予表决权的制度。

从而类别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取决于单元股的数目,这在实质上产生复数表决权的效果。

(二)特殊子权利的实证样态

1.财产类特殊子权利

转换权子权利的持有者享有转换股份种类的选择权。

根据股权形式的转换种类、转换触发期限及条件、转换价格或比例、转换选择权等数项标准,可对该项子权利进行细化。

转换权的设置,为股东提供审时度势,在“鱼与熊掌”间切换选择的自由。

这种进退自如的优点,对趋利避害的投资者极富吸引力。

可回赎子权利或可偿还子权利,指根据公司或股东的选择,在将来的某一时刻,由公司出价赎回并予注销的股权。

通常情况下股东享有赎回与否的请求权,特定条件下,公司享有主动请求回赎的选择权。

韩国新商法第345条第3款就偿还股的规定相对缜密,公司章程中可记载该种类股的偿还内容、价格、请求期间、条件及方法。

赎回股份的设立初衷实则多样。

其一,稳定股价。

针对市场式微股价低位时的上市公司,投资者难以退出。

通过回购股份,可向市场传递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严重低估的信号,有利于解困投资者、发现公司价值、提振市场信心。

其二,市场积极时,股份回购可作为公司将盈余资金分配给股东的一种方式。

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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