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范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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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医疗、教育、科研、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病案、人事、药品、保险、物资、设备…等等。

因此,评价医院信息系统首先必须保证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并能满足各级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

第八条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与实施:

建立医院信息系统是医院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因此,在系统建设中,必须有相应的组织落实与保证,其中院长重视并亲自领导是系统建设的关键,重视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队伍,调动各级、各类医护人员使用信息的积极性是系统实施的先决条件。

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必须根据各级、各类医院的具体要求,充分作好需求分析,制定出系统建设的总体技术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实施,最终实现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九条医院在信息系统建设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及系统性能/价格比,保证合理的资金投入,这是保证系统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医院信息分类:

医院信息应该以病人医疗信息为核心,采集、整理、传输、汇总、分析与之相关的财务、管理、统计、决策等信息。

医院信息总体可分为临床信息与管理信息两大类。

第十一条医院信息系统运行基本要求:

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系统的选择要求安全、稳定、可靠,开发单位应提供该方面的保证,并提供技术培训、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

●系统须设置初始化及各级权限管理。

●系统应根据需要可随时调整设置各种单据、报表等的打印输出格式。

●系统须保证“7天24小时”安全运行,并有冗余备份。

●系统具有友好的用户界面,必须设置为鼠标或键盘均可单独操作的方式,以便提高操作速度,减少两者互换带来的不便。

●要求系统数据处理必须准确无误,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医院信息系统开发应提供以下技术文档:

1.总体设计报告

2.需求分析说明书

3.概要设计说明书

4.详细设计说明书

5.数据字典

6.数据结构与流程

7.测试报告

8.操作使用说明书

9.系统维护手册

第十三条系统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建立日志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

系统维护应包括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维护、用户权限控制、操作口令或密码设置和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数据备份和恢复、故障排除等。

医院方必须考虑整个系统每年维护费用的投入。

第十四条本规范所指医院信息系统是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系统,因此各模块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清晰体现内在逻辑联系,并且数据之间必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第十五条医院自身的目标、任务和性质决定了医院信息系统是各类信息系统中最复杂的系统之一。

本《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根据数据流量、流向及处理过程,将整个医院信息系统划分为以下五部分:

1.临床诊疗部分

2.药品管理部分

3.经济管理部分

4.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部分

5.外部接口部分

第十六条各部分功能综述如下:

一、临床诊疗部分

临床诊疗部分主要以病人信息为核心,将整个病人诊疗过程作为主线,医院中所有科室将沿此主线展开工作。

随着病人在医院中每一步诊疗活动的进行产生并处理与病人诊疗有关的各种诊疗数据与信息。

整个诊疗活动主要由各种与诊疗有关的工作站来完成,并将这部分临床信息进行整理、处理、汇总、统计、分析等。

此部分包括:

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临床检验系统、输血管理系统、医学影像系统、手术室麻醉系统等。

(见第3至第9章)

二、药品管理部分

药品管理部分主要包括药品的管理与临床使用。

在医院中药品从入库到出库直到病人的使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流程,它贯穿于病人的整个诊疗活动中。

这部分主要处理的是与药品有关的所有数据与信息。

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部分,包括:

药库、药房及发药管理;

另一部分是临床部分,包括:

合理用药的各种审核及用药咨询与服务。

(见第10章)

三、经济管理部分

经济管理部分属于医院信息系统中的最基本部分,它与医院中所有发生费用的部门有关,处理的是整个医院中各有关部门产生的费用数据,并将这些数据整理、汇总、传输到各自的相关部门,供各级部门分析、使用并为医院的财务与经济收支情况服务。

包括:

门急诊挂号,门急诊划价收费,住院病人入、出、转,住院收费、物资、设备,财务与经济核算等。

(见第11至第17章)

四、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部分

综合管理与统计分析部分主要包括病案的统计分析、管理,并将医院中的所有数据汇总、分析、综合处理供领导决策使用,包括:

病案管理、医疗统计、院长综合查询与分析、病人咨询服务。

(见第18至第21章)

五、外部接口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各项改革的进行,医院信息系统已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系统,它必须考虑与社会上相关系统互联问题。

因此,这部分提供了医院信息系统与医疗保险系统、社区医疗系统、远程医疗咨询系统等接口。

(见第22至第24章)

第十七条系统中各部分的详细功能规范,详见各章中的要求。

各章中的功能要求属基本功能,允许系统在此基础上增加功能。

第二章数据、数据库、数据字典编码标准化

第一条医院信息系统是为采集、加工、存储、检索、传递病人医疗信息及相关的管理信息而建立的人机系统。

数据的管理是医院信息系统成功的关键。

数据必须准确、可信、可用、完整、规范及安全可靠。

第二条医院数据库是以病人医疗数据为主,并包括相关的各种经济数据以及各类行政管理、物资管理等数据的完整集合。

数据库应包含医院全部资源的信息,便于快速查询,数据共享。

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选择应依据医院数据量的大小,医院的经济实力以及考虑到医院今后的发展来确定。

第三条数据库的设计和使用必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及保密性。

在网络环境下,需要使用多种技术手段保护中心数据库的安全。

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3.中国计算机安全法规标准

在国家没有制定电子文档合法性相关法律之前,医院必须保留纸张文档作为法律依据。

第四条医院信息系统数据技术规范要求:

1.数据输入:

提供数据输入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操作手段,实现应用系统在数据源发生地一次性输入数据技术。

2.数据共享:

必须提供系统数据共享功能。

3.数据通信:

必须具备通过网络自动通信交换数据的功能,避免通过介质(软盘、磁带、光盘……)交换数据。

4.数据备份:

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包括自动定时数据备份,程序操作备份和手工操作备份。

为防止不可预见的事故及灾害,数据必须异地备份。

5.数据恢复:

具备数据恢复功能,包括程序操作数据恢复和手工操作数据恢复。

6.数据字典编码标准:

数据字典包括国家标准数据字典、行业标准数据字典、地方标准数据字典和用户数据字典。

为确保数据规范,信息分类编码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已有的国标、行业标准及部标的数据字典,应采用相应的有关标准(见附录),不得自定义。

使用允许用户扩充的标准,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编码原则扩充。

在标准出台后应立即改用标准编码,如果技术限制导致已经使用的系统不能更换字典,必须建立自定义字典与标准编码字典的对照表,并开发相应的检索和数据转换程序。

第五条医院信息系统保密安全防范措施。

1.系统必须有严格的权限设置功能。

为方便用户,此设置应尽可能灵活。

2.数据安全:

系统应具备保证数据安全的功能。

重要数据,系统只能提供有痕迹的更正功能,预防利用计算机犯罪。

3.重要数据资料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从数据输入、处理、存储、输出严格审查和管理,不允许通过医院信息系统非法扩散。

4.重要保密数据,要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后再存入机内,对存贮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的文件和数据,系统必须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门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功能规范

第一条《门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是协助门诊医生完成日常医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程序。

其主要任务是处理门诊记录、诊断、处方、检查、检验、治疗处置、手术和卫生材料等信息。

第二条《门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门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基本功能:

1.自动获取或提供如下信息:

1)病人基本信息:

就诊卡号、病案号、姓名、性别、年龄、医保费用类别等。

2)诊疗相关信息:

病史资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

3)医生信息:

科室、姓名、职称、诊疗时间等。

4)费用信息:

项目名称、规格、价格、医保费用类别、数量等。

5)合理用药信息:

常规用法及剂量、费用、功能及适应症、不良反应及禁忌症等。

2.支持医生处理门诊记录、检查、检验、诊断、处方、治疗处置、卫生材料、手术、收入院等诊疗活动。

3.提供处方的自动监测和咨询功能:

药品剂量、药品相互作用、配伍禁忌、适应症等。

4.提供医院、科室、医生常用临床项目字典,医嘱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

5.自动审核录入医嘱的完整性,记录医生姓名及时间,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同时提供医嘱作废功能。

6.所有医嘱均提供备注功能,医师可以输入相关注意事项。

7.支持医生查询相关资料:

历次就诊信息、检验检查结果,并提供比较功能。

8.自动核算就诊费用,支持医保费用管理。

9.提供打印功能,如处方、检查检验申请单等,打印结果由相关医师签字生效。

10.提供医生权限管理,如部门、等级、功能等。

11.自动向有关部门传送检查、检验、诊断、处方、治疗处置、手术、收住院等诊疗信息,以及相关的费用信息,保证医嘱指令顺利执行。

第四条《门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运行要求:

1.门诊医生工作站分系统不能代替医生作出决策,也不应该限制医生的决策行为。

2.在门诊医生工作站产生的各种医嘱信息是门诊药房、检验检查、门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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