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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潮州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信息来源:

本站      日期:

2007年12月06日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新参保单位必须先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登记证、许可证等;

(4)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登记时应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

(5)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2、办理程序

(1)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办社会保险登记;

(2)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受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4)10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其他事项

(1)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中,如果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

(2)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凭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工伤、失业、医疗

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须知

  社会保险登记跨过年度后,单位每年均应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年检。

(一)年检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工资表;

 (5)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办理年检;

(2)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验证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3)验证满四次的予以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新参保单位(个人)须知

   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按税务登记隶属关系到当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社保费。

一、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均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

会保险统筹。

二、办理程序

 

(1)到地税部门征缴大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核对参保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有关材料。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向待遇核发科(股)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征缴,由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医疗保险费及机关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局申报次月缴费情况,在每月10日前由地税部门向单位征收。

 

(2)每年2-4月份社保局将打印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供被保险人核对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存储情况,由单位到保险关系科(股)统一领取并分发给职工。

 (3)在电脑网络未完善之前,参保人在地税缴纳社保费后,应按规定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予以确认。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调动或流动,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转出单位申办停保,并结转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单位于该参保人员停保的次月申办参保即可。

调出市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

人员,可向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

(二)调令或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养老保险手册;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先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

(二)单位或个人提出转出申请;

(三)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因故不能即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转出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打印《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给申办人;

(五)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两个月后凭《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到转入地查询到帐情况。

五、申请养老保险退保须知

一、退保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农民合同工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简称退保);   

(一)在职死亡;

(二)出境定居的;

(三)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的;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

二、所需资料

(一) 《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养老保险手册;

(三)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农民工回原籍的,提供最后一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领取残疾退休金的,提供《残疾退休金审

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保险关系科(股)提出退保申请;

(二)保险关系科(股)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退保待遇进行核定。

(四)单位或申请人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关系科(股)取回《养老保险退保核定单》;并办理退保领款手续;

(五)申请现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保险关系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四、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

经保险关系科(股)解释后仍对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核。

(二)退保后,本人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录将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将终结。

如果本人在本市范围内再就业且参保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退保;

(三)农民工申请退保只能由本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领条件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可以申报领取养老金待遇。

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

 1、正常退休:

正常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须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

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养老待遇包括定期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简称“中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申领程序

(一)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当月向待遇核发科(股)提出领取退休待遇的申请;

(二)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养老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四)单位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及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如果是每月20日前办妥手续的,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增员手续;如果是20日后办妥手续的,单位于次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增员手续)。

(五)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社保局审批后且单位已经向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

增员手续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每月10日后到指定的银行或邮政局储汇分局领取养老金。

(六)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若由单位申请,一次性待遇经单位帐户支付,若由个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领款手续;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待遇核发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三、其它事项

(一)办理待遇核定的日期为每月1-20日(节假日除外);

(二)如果职工的待遇核定时间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由于社保局的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基本养老金一般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

养老金需调整时,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打印《XXXX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名册表》,通过单位进行校对。

(四)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养老金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若错误是由单位原因造成的,单位应重新提供准确的资料。

经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养老金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查。

七、申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须知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天内,单位或其亲属应到社保局办理申领死亡待遇的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

(三)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登记卡、居委或派出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

(四)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在1998年7月1日后退休的,还需提供原退休时审批的《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申领程序

(一)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死亡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对于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死亡待遇进行核定。

(三)单位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如果是20日前办妥手续的,单位于当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增加死亡待遇手续;如果是20日后办妥手续的,单位于次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增加死亡待遇手续)。

(四)申请现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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