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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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查验进货和维修记录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维修配件进货记录、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三)进入监督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查看维修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实地检查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农业机械维修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项:

农业机械改装审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改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的改装是否经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二)农业机械的改装是否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三)申请改装的农用机械是否注册登记,是否与其档案、证件记载一致,是否定期检验合格。

(四)申请特殊改装的农业机械是否距报废年限三年以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核查、查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改装合格证书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登记证书、行驶证、改装合格证书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申请车厢(不含全挂车)是否仅专门运输禽畜、鲜活产品,或防潮、防晒货物、体质大质轻的物品运输等特殊用途。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

(四)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

监督检查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一)登记及变更登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否定期检验。

(三)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提供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拥有者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现场核查、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登记、是否定期检验、是否免检或拥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号牌、行驶证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更换发动机或整机的需要检查更换的发动机或整机来历凭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整改。

(二)对不按要求进行年检的,通知、督促其进行年检。

第四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更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

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监督检查

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公民。

(一)持证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二)驾驶证档案核查合格,持证人无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交通)事故、农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

(一)到农机监理机构抽查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办理人员是否按要求提交资料。

(二)现场检查驾驶证、操作证是否过期。

(二)对驾驶证、操作证过期的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项: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监督检查

农机驾驶培训机构法人。

(一)是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以及许可到期培训。

(二)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存在超出培训范围,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四)是否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聘用教学人员是否经自治区农机局考核合格的人员。

(六)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完备。

(七)教学车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八)是否按要求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

(一)定期检查。

市农机局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表格,并备案存档。

(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根据上级部署和群众投诉情况,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照和教学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等。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办学条件、培训记录、收费凭证存根、学员档案等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一)制定农机驾驶培训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材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根据需要向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

(五)整改落实。

督促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一)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向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报告,由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局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六项: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机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农忙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当事人解体或者销毁应当强制报废或者应当依法回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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