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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其他64

一、龙生九子的含义64

二、古人年龄的代称69

 

正文

第一部分中国风俗

1、婚嫁

(一)一般情况下的婚嫁

成婚的仪式

六礼,即指纳采(送礼求婚)、问名(询问女方名字和出生日期)、纳吉(送礼订婚)、纳征(送聘礼)、请期(议定婚期)、亲迎(新郎亲自迎娶),这是古时婚姻成立的几种程序。

(见《礼记·

昏义》和《仪礼·

士昏礼》)至唐以后,甚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唐律》、《明律》等。

由于六礼是以男方付给女方的身价为主要内容,因而它是旧礼教下变相买卖婚姻的表现。

一般将六礼和此后的拜堂、同牢、合卺等仪式总称为婚礼。

问名,古代结婚六礼之第二礼。

男家行纳采礼后,再托媒人询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及时辰,以便男家卜问,决定成婚与否,吉凶如何。

或以为问名是男方遣使者问女方生母的姓氏,以便分辨嫡庶。

后问名范围扩展到议门第、职位、财产以至容貌、健康等多侧面。

问名也须携带礼物,一般用雁。

我国广东海南及西南少数民族,常用槟榔作为问名携带的礼物。

把女方庚帖与男方生辰做了占卜,确定可以成婚之后再行纳吉礼。

  “问名”之礼最早见于《仪礼》中:

“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又曰:

“问名:

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

东汉魏晋之际,受当时战乱环境的影响,人多仓促成婚,六礼不备,问名之礼也就自然未行了。

杜佑《通典》曰:

“自东汉魏晋以来,时或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六礼悉舍。

”隋唐后,官僚富商阶层中“六礼”亦盛行起来。

《宋史·

礼志》规定宋朝礼制:

“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

”问名一礼俗在宋时还叫“系臂”。

《新编事文类聚·

翰墨全书乙集四》中说:

“婚礼,古有六礼,文公家礼务从简便。

自议婚而下,首日纳采,问名附焉;

次日纳币,请期附焉;

次日亲迎。

纳采即今之系臂,纳币即今之定聘,请期即今之催妆,到亲迎则婚礼成矣。

”从“问名即今系臂”一语中可知,宋时订婚也许是以纱系臂,以示双方已系成姻好。

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

  明嘉靖十年颁发的《士庶婚礼》中说:

“问名、纳吉不行已久,止仿《家礼》纳采,纳币,亲迎等礼行之。

”近代问名礼,已和纳采合并,俗名“发媒”。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上篇卷七《陕西·

礼仪·

咸阳县志》载:

“纳采问名,县俗发媒似之。

盖先通言,至是主人告庙,具书宴。

媒往女氏,用雁。

若羊酒致辞,女主人亦告庙复书。

有启书,各具男女名字,生年月日。

纳吉,古代结婚六礼之第三礼。

男家行过纳采、问名礼后,于自己家庙卜问吉凶。

卜得吉兆后,男家备礼通知女家,于是双方决定缔结婚姻,后世称为订盟。

现代称为订婚。

纳吉是正式定约,行礼时也须有礼物,作为定婚事的信物。

《仪记·

士婚礼》:

“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后代婚礼,此时多用戒指、首饰、彩绸、礼饼、礼香、礼烛,或用羊、猪,称为送定、过定、定聘、过小礼。

送定礼后,婚约已成,然后进入纳征的仪式。

  最早的六礼是周人所制。

《仪礼》说:

“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种礼节。

又说:

“纳吉:

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又《礼记·

方氏注》也说:

“纳吉者,得吉卜而纳之也。

  纳吉为婚礼的第三礼。

不过古今六礼,殊不一致;

自上古至清末,部分的或存或废,历代都有变更。

东汉魏晋之际的“乱世”,因当时战乱环境的影响,人多仓卒成婚,而六礼不备。

隋唐以后,官僚富商阶层中六礼亦盛行起来,但后来有人认为“六礼”的礼节过于繁缛,行之不便,主张从简,以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

  宋时的纳吉为送定礼。

吴自牧《梦粱录·

嫁娶》载:

“既已插钗,则伐柯人通好议定礼往女家报定。

若丰厚之家,以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及缎匹茶饼,加以双羊牵送,以金瓶酒四樽,或八樽,装以大花银方胜,红绿销金酒衣,簇盖酒上,或以罗帛贴套花为酒衣。

酒担以红彩缴之,男家用销金色纸四幅为三启,一礼物状,其两封名曰双缄,仍以红绿销金书袋盛之。

或以罗帛贴套五男二女绿盝盛礼书为头合。

共辏十合或八合,其女氏即于当日备回定礼物,以紫罗及颜色缎匹珠翠须掠皂罗巾缎金玉帕,环七宝巾环箧帕鞋袜女工答之。

”这是宋时之俗。

  近代亦有纳吉之俗。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上篇卷七《陕西礼仪》中记高陵之俗说“卜吉纳吉,县俗第一,成礼似之。

加金币羊豕,主人觉亦往,同女主人谒其庙,而后燕。

明日,女主人复礼于男氏,有羊酒。

”现代世俗婚娶,也有混淆纳吉为催妆的,例如山东即墨迎娶有期,即备办布帛衣料,金银首饰,致送女家,告以吉期,俗谓之“催妆”,女家得讯,即备办嫁妆,届时交男家人伕抬去,俗称“抬嫁妆。

请期,古代结婚六礼之第五礼。

男家在纳送聘礼于女家后,即占卜吉日以定婚期。

得吉日后,男家派使者到女家征求婚日之期,以示谦和。

女家按阳倡阴和原则,辞让一番,意即婚期由夫家决定,于是使者将婚期告知女家。

行请期之礼,也须执礼物,古俗用雁。

(《礼记·

昏经》谓:

“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皆用雁。

”后礼品从简,多用红纸写迎娶日期时辰,谓请期礼书,或口头通知,俗称送日子。

也有在行纳征礼的同时,已将请期手续办完。

  最早的六礼为周人所制。

自上古以至清末,部分的或存或废,历代都有变更。

  《白虎通》卷四《嫁娶》载:

“礼曰:

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贽。

纳征日玄纁。

故不用雁贽。

”所记大致与《仪礼》相同,不过在程序上把纳征列在末端了。

东汉魏晋之际的“乱世”,因当时战乱环境的影响,人多仓卒成婚,而不备六礼。

  宋时,将请期礼并于纳征中。

”明代请期又演变为“催妆”。

吕坤《四礼疑》卷三载:

“催妆,告亲迎也,……此可代请期之礼,近世用果酒二席,大红衣裳一套,脂粉一包,巾栉两面,先亲迎一日早,女宾二人以车往,先回。

薄暮婿往。

”吕坤所谓近世,大约是指明代,可知当时以“催妆”替代了请期礼。

  请期之礼在近代又叫“送日子”,即决定迎娶的“吉日良辰”。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下《江苏南京采风记》:

“男家欲迎娶,先将男女八字,送星家诹吉,必使无冲犯,无刑克之良辰。

以红全柬上记新人沐浴宜何时,水倾何方,新人上轿何时,合卺何时,避忌何人。

谓之送日子。

亲迎,古代结婚六礼之第六礼,为新婿亲往女家迎娶新娘的仪式。

亲迎有迎亲和等亲两种方式:

迎亲须用双顶轿,新郎乘一顶,另选全福小男孩乘一顶压轿,往女家迎娶;

等亲须用单顶轿,新郎于家门外迎候。

迎娶队伍行次各有惯制,一般为开道引导前进,继之为:

仪队、新郎坐轿、新娘花轿,最后为媒人小轿。

从女家起车轿时,向新郎献四喜汤、茶等。

返回男家后,即行系列仪式,如迎轿、下轿、祭拜天地、行合卺礼、入洞房等,每种仪式都有数种形式,其中大都为祝吉驱邪,表现出禁忌迷信色彩。

  “六礼”的完备记述见于《礼记》《仪礼》,但其发端却远在西周初年,其时《诗经·

大雅·

大明》已载有“文定厥祥,亲迎于渭”的传说。

当然,“亲迎”礼并不等于“六礼”,“六礼”的形成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隋唐后,皇太子开始亲迎,官僚富商阶层中“六礼”亦盛行起来。

礼志》规定宋朝礼制,“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

”《明史·

礼志》中说:

“问名、纳吉不行已久,止仿《家礼》,纳采、纳币、亲迎等礼行之。

  古时婚礼以昏为期,因此亲迎必在黄昏以后,甚至深夜进行,故《释名》给婚姻下定义说:

“婚,昏时成礼也;

姻,女因媒也。

”郑玄注《仪礼》曰:

“用昕,使也。

用昏,婿也。

遣使行玄纁吉礼,必用昕时,亲迎必用昏时。

”但为何一定要在昏时成礼,却没有解释。

民俗学者归纳世界各种族的殊风异俗,所得的结论为:

“以昏为期者”,是初民时代掠夺婚姻的遗风。

此观点颇有一定理由。

  古时结婚,不仅在黑夜,而且一切迎送人等,亦全部穿黑色礼服。

《仪礼》叙述亲迎之礼说:

“主人爵弁,纁裳缁袍,从者必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

”纁、缁、玄、墨都是黑色的意思,与近世婚礼尚红,或披白纱恰好相反。

由于时间空间不同,自不能一概而论了。

不过近代迎亲,除有少数迷信的人以“暮夜为良辰”者外,而大多数人都是在日间举行,但在仪仗行列之中,仍然有掌彩灯或举大灯笼的人列队在前引导,这或许是沿古礼黑夜亲迎的遗迹。

休妻的标准  

古代丈夫可以将妻子赶“出”家门的七种理由:

不顺父母,无子,淫佚,妒嫉,恶疾,多言,盗窃。

只要犯有其中一项,丈夫就可以遗弃妻子。

“七出”一词及其内容的最早记载是《孔子家语》。

《孔子家语·

本命》云:

七出者:

不顺父母,出;

无子,出;

淫僻,出;

嫉妒,出;

恶疾,出;

多口舌,出;

窃盗,出。

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

无子者,谓其绝世也;

淫僻者,谓其乱族也;

嫉妒者,谓其乱家也;

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

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

窃盗者,谓其反义也。

  七出又叫“七去”,见《大戴礼·

本命》篇;

又叫“七弃”,见《公羊传·

庄公二十七年》。

这二种书都早于《孔子家语》,这说明七出的封建礼教在汉代就已经确立了,不过当时仅是一组严格的伦理规范,还未成为国家法律。

唐、宋、元、明、清诸朝正式将之列于律令正本。

《唐律疏义》载有七出明文,按照七出条款遗弃妻子,不但合礼,而且合法。

唐孔颖达在解释七出时说:

“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

唯有六出耳”。

  《明朝法律》有条例说: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者,杖八十。

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杖六十),追还完聚。

”又有条例说:

“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出之理,不得辄绝。

犯奸者不在此限。

  清朝初年修《大清律例》,全依此文。

七出之条虽然很象容易出妻,但是有了“三不去”的消极条件(一、曾经夫家父母之丧;

二、夫家先贫贱,后富贵;

三、女人嫁时有家,出时已无家可归),那七出之条就成了空文了。

如西周生《醒世姻缘传》七十三回《众妇女合群上庙,诸恶少结党拦桥》中写道:

薛素姐在通仙桥上受了一班光棍的欺辱,又把狄希陈的胳膊咬去了一大块肉,狄员外气极了,要他儿子休妻,可是狄员外又对龙氏说:

“要我说你女儿该休的罪过,说不尽!

说不尽!

如今说到天明,从天明再说到天黑,也是说不了的。

从今日休了,也是迟的!

只是看在两位亲家情分,动不的这事。

刚才:

也只是气上来,说说罢了。

”素姐并没有三不去的保障,然而狄员外顾念死友的“情分”,终不肯走这一条路。

除了以六礼完成的正常婚嫁外,在中国历史上还有一些特殊的婚嫁方式。

(二)望门寡  

订婚而未过门的亲事中,男方死亡,女方遵从封建礼教,不另嫁人,就在娘家守“节”,叫做“望门寡”。

  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三“江苏浦东之婚礼”载:

“浦东人之婚礼,泰半沿用旧俗。

当男女两姓未订婚约前,男家先遣媒人往女家,索女之八字,即生年月日时也。

然后男女二人之八字,请算命者合之,讨论其中有无冲克。

谓之合八字,若算命者谓女命中犯望门寡,或无子息等语,则婚事必不能成就。

八字合妥后,由媒人居间说合。

得两方家长同意,方可实行定亲。

定亲日期,由女家择定。

(三)指腹为婚

旧时婚俗中,男女双方在未出生之前,其婚姻关系便由双方父母确定。

这种订婚方式,一般称作指腹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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