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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作为国民经济的一种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存在,都是按自身的规则和秩序来运行的。

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确立,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里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重要。

一、市场经济概述

1992年中国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上和建设上的一大突破和飞跃,而且也是体制上的一次根本性改变,因为这意味着中国摆脱了那种经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发现了适合自己国情、能够使社会主义事业繁荣昌盛的科学道路。

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等等类型。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开创的新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既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类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和竞争、追求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但同时也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不可分的。

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通过法制建设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的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对过去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所依赖的法制基础也是截然不同的。

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

一是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

二是只讲所有制而忽视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是否定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四是国家直接地、全面地管理经济;

五是国家包揽一切、忽视社会保障等等。

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则是全新的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就是:

第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

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即市场活动的法律主体,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即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法人)都能够以真正独立、平等的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

市场不仅需要有主体,而且还必须要有财产,要有市场主体自己的财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

第三,维护合同自由制度。

市场主体只有采取合同的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相互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制基础。

第四,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

即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求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既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各种滥用合同自由等违法行为;

又克服政府全面直接管理经济之旧弊。

第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打破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体制,这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劳动者以及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群体等来说是残酷无情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补充市场经济的这一缺陷。

(2)由此可见,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才能谈得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者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秩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是用来保障国家计划的完成的,也就是说"

计划就是法律"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发性和趋利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消极影响,而这种传统的法律秩序已远远不能解决市场经济面临的这些新难题。

因此,必须重新确立相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真正建立和发展。

这种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就是所谓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其特点是:

第一,维护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取消对市场的人为肢解和分割,使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都遵循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维护市场的自由性,通过制定必要的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企分开和国家对市场行为的适度干预,弱化行政干预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对企业的各种束缚和限制(包括企业的主管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强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

具有市场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过度干预等),使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

第三,维护市场的公正性,做到法律制度统一、市场活动机会均等、国家税负公平等等,以保障所有市场主体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大小、不论强弱、不论所有制性质,均能够以平等的地位,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

第四,维护市场的竞争性,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依据法律相互竞争,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竞争的环境,等等。

(3)以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截然不同的法律秩序说明,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首先变革旧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法律秩序、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而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就离不开必要的法制建设,否者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市场经济所依赖的新的法律原则,与过去的计划经济也完全不同。

计划经济条件下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国家包揽一切和计划配置资源原则等,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否定市场,否定竞争,否定合同自由,当然也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

而市场经济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主要是:

第一,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即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都要一体保护;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影响,因为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第三,自己责任原则,即打破过去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完全不负责任而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明确市场主体对自己的市场行为的后果负责,一般违法行为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个别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责任);

第四,公平竞争原则,这里所谓的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的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

第五,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专制,因此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必须坚决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可以说这种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

第六,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时必须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说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是一切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

第七,维护社会主义、保护弱者的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各种竞争优势的现代化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又有经济实力薄弱、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的广大消费者和劳动者,竞争又是残酷无情的、利益分配也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保护弱者在竞争中免受伤害,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道德秩序,制止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为富不仁等等不法行为,并应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防范贫富分化的过度发展和恶化;

第八,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不应当受到制裁,需要追加规定禁止某种行为时,只能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修改原法律法规或者发布补充规定,但不能有溯及力。

(4)以上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可以说没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建设,就不可能确立上述各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除此之外,运用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

尤其现在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堵塞见利忘义之徒有可能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而形成权钱交易得以孳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结合而形成一种落后经济体制等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规范:

一方面是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作保障。

另一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要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旦企业采取非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社会或国家利益时,就可以运用法律规定来约束和制裁。

(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和维系

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

这些规则都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

因为法律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它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行。

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作保证

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的等价交换,没有自由的等价交换,产品就不能实现内在价值及获取利润,生产者就没有再生产的积极性。

为保证商品生产者平等、自主、自由地进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就必须有法律作保障。

事实证明,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以来,制假售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明显得到了遏制或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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