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借款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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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为.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

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

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

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

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

时期(年或月数)×

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

[时期(年或月数)×

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

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

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

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

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费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

期利率+贷款本金×

期利率÷

[(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

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

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

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

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

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

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

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

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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