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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增强,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90%以上的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完善的文物安全措施。

文物展示与利用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60%以上的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对公众开放,文物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文物保护固本提升工程。

1.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完成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

依法划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保“四有”工作完成率达到80%以上。

注重各级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依法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加强对文物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保护。

[责任单位:

市文广新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X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2.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落实国家、省有关文物登录制度、普查数据安全制度和可移动文物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实现对可移动文物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实现由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市文广新局、市档案局、市旅游局、X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近现代文物的保护。

开展对革命文物的认定与调查,加强对革命文物的修缮和养护。

充分发挥X团部旧址(X)、中国人民解放军X司令部旧址、X故居,实现文物保护与城市更新的有机结合。

市文广新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X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4.推进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建设。

推进X府城保护与等重点项目建设。

推进X古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争取列入“中国X城墙”申遗预备名单。

对一批具有X特色的传统村落、古民居进行修缮和环境整治。

实施古驿道调查、保护与展示工程,将有历史价值的古驿道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促进古驿道保护利用项目与绿道建设、精准扶贫、农村环境改善、文化旅游、全民健身等相结合。

市文广新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X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5.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应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各层次规划衔接,落实文物本体保护及周边环境风貌控制。

将文物保护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对文物进行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加强“三旧”改造及城市更新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可能存在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用地及建设项目,须按程序征求文物部门意见,确保文物安全。

市文广新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局、X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探索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政府扶持、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加快开展文物确权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大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支持。

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大力支持和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建立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资助和培训机制。

加强各级文化志愿者的培训,组织其参与文物博物馆导览、讲解、宣传、安全巡查等工作。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7.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负责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相关责任。

建立文物安全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安全情况;

建立文物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预案。

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依托农村文体协管员队伍,组建文物保护义务监督员,实现全市文物安全监管全覆盖。

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X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族宗教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二)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

1.提升文博事业惠民水平。

加快X市博物馆新馆、X县博物馆新馆建设,争取X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加快推进X县博物馆新馆、X县博物馆新馆等项目的规划建设。

完成X团部旧址纪念馆陈展提升工程。

打造一批具有X地方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专题博物馆。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制作或引进一批精品展览。

采取流动博物馆的方式,推动展览向基层流动,让更多的群众能够免费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开展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对口帮扶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展览水平。

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继续举办免费文物鉴定咨询活动,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文物鉴定服务。

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投集团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2.充分挖掘文物的利用价值。

逐步构建全市博物馆文物数字化资源平台,让馆藏文物得到充分利用。

组织实施“互联网+X南文化”专项行动,利用互联网开展精品文物、精品展览数字产品制作与推广。

推动文物与教育、文创、动漫、设计、旅游等领域的跨界融合。

支持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的建设。

深入挖掘端砚、包公、龙母、禅宗等X特色文化与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积极探索陈列展示、文创产业、旅游景区、教育基地等有效可行的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模式,鼓励推广“业主托管+社会资金”、“政府统租+业主分成”、“社会组织+业主参与”等形式多样的传统民居合理利用运作方式。

加大文博单位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推出一批具有X地方文化特色、种类丰富多样、艺术性与实用性紧密结合、价格亲民的文化产品,打造良好的文博文化产品品牌。

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X管理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3.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强化文博单位的社会教育功能,全面梳理馆藏,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历史文化资源的优势,提高馆藏文物展出率,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展陈形式。

举办“红色记忆”宣讲、“X文博”讲坛、“包公文化”廉政教育展演等教育活动。

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推进“文物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市文广新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科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

1.落实政府(管委会)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要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2.落实部门责任。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文物保护和适度利用的各项工作。

3.落实社会责任。

乡镇(街道)文化站、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文物的监督与巡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

需要变更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管理体制或者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物所有人将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所有权、使用权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文物,其修缮、修复、保养和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二)严格责任追究。

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上级单位责任人和当地政府(管委会)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必须严肃追责。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建立、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三)落实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文物保护的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工作,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文物项目储备库,确定文物事业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管委会]

(四)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进一步强化文物执法工作,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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