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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同法选择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前者可为原告提供更多的保护。

、后者可为原告提供更多的保护。

、贝利案(《选评》—)

()本案中的合同

、成立了。

、没有成立。

、成立了,又被解除了。

()本案中法院认定不当得利成立,其原因是

、合同从未成立过。

、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又不与制定法的规定相抵触。

、使原告得到更合理的赔偿。

、斯特纳航空公司案(《选评》—)

()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因是:

、依合同难以胜诉。

、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金。

、可以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

()“弃权条款……是由议价权相对平等的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寓义着:

、原告难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原告只能得到较少的赔偿金。

、原告应自负该损害的后果。

()对于一个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否提起侵权之诉,本案法院的回答是

、可以不受限制地提起。

、产品责任关系的买方可以对卖方提起。

、依个案的不同情况,由法官行使裁量权。

()从本案可以看出,默示担保与严格责任的相似之处在于:

、原告不必证明被告有过失。

、被告须证明产品是绝对地无瑕疵的。

、原告只须证明被告没有履行谨慎行事的义务。

、佩索维克案(《选评》——)

()本案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是:

、合同条件的显失公平。

洛文顿饲养场案

、父亲的意思表示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为一项诺言。

、父亲的许诺缺乏对价。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但没有说明以什么价格购买,在这种情况下

、甲的表示可能构成要约。

、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甲的表示不构成要约。

()一个广告依英国的判例,

、构成要约。

、不构成要约。

、可能构成要约。

、洛文顿饲养场案(《选评》)

()卖方说:

“该疫苗优于原告原有的产品”。

这是一种描述性的语言,因而使法官更有可能

、认定他的话是一种担保。

、认定他的话表达了一种见解。

、认定他的话是一种夸张。

()法律决定某一陈述是一种担保,还是一种见解时,采用的标准是:

、相对方是否了解陈述中包含的事实。

、相对方有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相对方有无理由对该陈述产生依赖。

()律师对客户说,“这个官司能打赢”。

这一表示

、只是一种见解,不可能成为担保。

、有可能成为担保。

、通常会成为担保。

()一项担保能否成立,与作出表示的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图

、无关。

、有关。

、可能有关。

()厂家在广告中说,“使用本产品可迅速消除眼角皱纹”。

这种表示

、一般不构成担保,因为商家在广告中的措词可以有夸张的成份。

、可能构成担保,因为这种话是描述性的。

、答案是不确定的。

、沙伊尔曼案(《选评》)

()本案的争议是,货物的品质是否符合卖方的许诺。

这一表述,。

、不正确

、正确

、不确定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就价格问题的陈述是否构成担保?

、就货源作出的表示是否构成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

、卖方的表示是夸张,还是一种见解?

“这是齐白石的手迹”,但实际上是仿制品。

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违反了品质担保。

、卖方就价格作了保证。

、卖方可能就价格作了保证,也可能只表达了一种见解。

、卡佩坦案(《选评》)

()在本案中起作用的法律原理是

、保护交易的安全。

、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

、法院执行合同,但不为当事人创造合同。

()本案合同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或买卖,这一事实使法官倾向于

、认定合同未成立。

、认定合同已成立。

、把问题交给陪审团解决。

、.(《选编(英文)》——)

()“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原因是

、两案的案情不同。

、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

、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在案中,法院说:

“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的对价”。

这对本案不能产生影响。

因为:

、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

、该意见是错误的。

、该意见是被修正了。

()“,”,其共性是:

、都涉及不动产交易。

、都须由律师办理。

、转让均已完成。

()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

、必须让位于判例法。

、只保护本地的居民。

、是保护美国公民的。

().案(见页思考题)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之处在于:

、在前案中,放弃法定的权利可以构成对价。

、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可以构成对价。

、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而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

、韦布案(《选评》)

()过去的对价指

、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已经转移。

、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

、起诉的时效期已过。

()“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

、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

、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的判决结果不同,因为

、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同。

、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倾向。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条规定与本案

、不一致。

、没有关联。

、保持了一致。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让法官根据道德准则作出判决。

这样的观点

、正确。

、不正确。

、很难说。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

”意思是说:

、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

、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

、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应背离太大。

()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

这样的说法

、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

()本案判决的一般作用在于

、防止不当得利。

、使修改合同和弃权的诺言归于无效。

、防止胁迫。

()《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本案判决的不一致之处在于:

、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在商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统一商法典》废弃了对价制度。

、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

()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没有“专断地解决合同的权力”?

、因为原告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因为被告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为原告如果在一年内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天发出通知。

()当一方有权“专断地”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因为,

、前者的诺言是空洞的诺言。

、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任何一方的诺言均失去了对价的支持。

()依普通法,需求合同是缺乏对价的互惠的合同,因为

、卖方没有对应的决定供货量的权利。

、这种合同没有对价。

、双方从对方获得的对价不对称。

()本案与霍布金斯案(《美国合同法》)的相似之处在于,产量决定于买方的需求,因而是不确定的。

这种说法

、错误。

()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使原告的诺言

、成为空洞的诺言。

、不再是空洞的诺言。

、丧失了对价。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的互惠”原理反映了显失公平的理念。

这种观点

、里奇兹案(《选评》)

()在本案中,祖父开出支票,如果是以原告放弃工作为条件的,祖父的诺言就有了对价。

这样说,

()张三对李四说:

“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

”这一表示

、使李四有权主张张三“不得自食其言”。

、可能只是一个玩笑。

、只能构成一个玩笑。

()对慈善机械机构作出的捐款的诺言

、由于无对价而可以被撤回。

、可以依据“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而具有约束力。

、在这样的机构发生依赖之前就具有约束力。

、案[《选编》(英文)——]

()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

、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未成年人已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

、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

()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

、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在案[《选编》(英文)]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人。

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

、这过于奢侈了。

、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

、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

()在案[《选编》(英文)]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因为

、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

、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

、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

、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克拉斯纳案(《选评》——)

()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认识标准”是指

、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

()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

、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和都是不正确。

()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

、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

、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

、与前者无关。

、与后者无关。

、与二者都有关。

、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

()《欺诈行为法》是

、惩治和处理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

、有关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

、处理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

()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受《欺诈行为法》管辖?

、婚姻财产协议(夫妻间订立的处置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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