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标准最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范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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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标准最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范文Word格式.docx

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本物业区域的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五条属于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下列方式处分:

1、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2、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3、用于弥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4、。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本物业区域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一年在物业区域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标,并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的相关事宜。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就选聘方式、具体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征求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

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分别承担,地面车位管理费按每车位/标准每月方式收取,业主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12月31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和地面车位管理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鉴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为保护业主共同利益,维护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本物业区域实行装饰装修保证金制度,普通住宅1000元/户,别墅1500元/户,商铺3000元/户,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业主没有造成损坏的,无息退还。

(三)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作业开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保证金;

作业过程中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杜绝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消除超标噪音后方可使用。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八)遵守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不乱停乱占停车位;

(九)业主封闭阳台,应遵守物业区域建筑物外观整洁统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超标准的阳台封闭;

(十);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道路、花基(栏)、供电、照明、避雷、供水、供气、通讯、抽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不按规定堆放物品、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杂物垃圾;

随意弃置生活和建筑垃圾;

占用物业区域内的走廊、楼梯间或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晒晾衣物或悬挂物品,随意置放危险、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如天拿水、酒精、汽油等;

不按相关规定清除须业主自行清运的物品垃圾,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支付额外清洁服务费用;

(七)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八)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损坏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向绿地、花草树木倾倒污水和有害物质。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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