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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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x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使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民办教育事业逐步壮大。

截止20xx年底,全市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发展到195个,其中幼儿园167所,中小学12所,中等职业学校2所,其他教育机构14个。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在校生达万人,教职工892人,建筑总面积达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达亿元。

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

——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按照一要规范、二要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了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在发展的同时抓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促发展,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社会力量办学的标准条件、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印制成“明白纸”,广泛向社会宣传,每年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进行评估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年检制度,规范了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办学机制灵活,形式多样。

近年来,各地解放思想,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全新的办学机制和办学形式,通过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走出了一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的民办教育发展新路子。

莒县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办学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坚持鼓励和引导并重,短短几年发展民办学校10余所。

其他各区县也都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路子,使民办教育的活力不断增强,路子越走越宽。

我市民办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从总体上看,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事业的比重还很低,与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新形势还不适应,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人们对民办教育的认识还不尽一致,鼓励、扶持的力度不够,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一些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不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质量效益比较差等。

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认识上的问题、思想观念上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最近,市委、市政府相继召开市委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动员全市上下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发展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必然要求教育办学主体的多样化。

加快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办教育具有自主办学、机制灵活的特点,办学思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管理模式以市场需求为标准,用人机制贯彻激励和竞争的原则,注重办学质量和特色,是一条按照市场机制办学、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发展的新路子。

因此,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发展民办教育,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迫切需要。

近几年来,尽管各级政府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特别是高中段教育,学校规模与普及高中段教育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我市民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办学潜力,历史上又有捐资助学、捐资办学的传统。

只有发动社会力量,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办学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才能更好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办学积极性,增加全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充实教育资源,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三)发展民办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教育尤其是非义务教育,不单纯是公益性事业,它还兼有产业性的功能。

在一些国家,教育产业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教育消费已成为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

对于非义务教育,我们应该在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同时,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大力发展教育产业,适当放开教育市场,改变由国家独力支撑教育投资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格局。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绝大部分商品服务供过于求,教育是少有的卖方市场。

发展民办教育可以大量吸纳社会资金,扩大教育消费,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四)发展民办教育,是提高市民整体素质的需要。

发展民办教育,说到底,是为了全面提高全市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实现建设“美丽、富强、文明、开放”新xxxx的奋斗目标,必须大力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必须不断培养一批又一批接受良好教育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使民办教育在提高市民素质的使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党和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非常重视。

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把民办教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应该说,我们正面临着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机遇。

能不能抓住这个机遇,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解放思想。

解放思想不是一句空话,而要落实到对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市委工作会议精神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上,落实到对民办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上,落实到扶持和帮助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行动上。

我们必须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民办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新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发展民办教育的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思路是: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到20xx年,全市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占全市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例达到30,到20xx年达到50以上;

力争在3-5年内发展1—2所民办高等学校;

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为主,适度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比例。

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科学规划,促进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发展策略,科学规划民办学校的规模、层次,使民办学校的数量、规模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要在积极推进、大力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阶段教育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发展策略。

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全体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依法实施的年限教育,要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适度发展民办中小学。

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幼儿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应放宽政策,放手让社会力量举办。

民办普通高中的发展,要与当地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相协调。

要重点鼓励、扶持发展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师资队伍较强、教育质量较高、办学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形成我市民办学校的“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高我市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大胆试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和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探索。

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独立办学、以股份制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部门和公办学校联合办学;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与境外企业界人士和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办学校“国有民办”改制试点。

国办学校改制,目的是探索更加贴近市场的特色化的办学模式、资金自筹的投入方式和灵活自主的管理体制,走出一条多样化办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

根据外地的经验,改制的主要做法是:

在国有资产产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教育资源的重组,改变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动学校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概括起来,就是“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政府支持”。

近几年,我市高中段学校已进行了“国有民办”改革,依靠社会力量,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下一步要逐步推开。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或董事会要按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组成人员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校长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发展民办教育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

并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或备案手续。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严格执行同类学校教学计划,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检查、督导、评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举办民办学校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对批准办学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一律不准办学。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凡面向社会招生,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等媒体刊登、播放、张贴、散发各类招生广告(简章)的,均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履行广告审批手续。

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不负责任的许诺性广告及带有欺骗性质的招生广告,坚决不予审批。

任何新闻媒体、印刷单位不得刊播、印刷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发现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要严肃查处。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授予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以及审批机关、有关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坚决杜绝违法现象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责任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既要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又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举办者,凡是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大扶持力度,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的规定,允许民办教育办学者得到合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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