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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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充分吸收事故教训;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
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
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体现节能原则;
促进生产,方便企业;
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
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
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全部压力容器;
同时,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且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近年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
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胀管率、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谢铁军、贾国栋、
郑晖、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常彦衍、张建荣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陈学东、李景辰、袁榕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秦晓钟、杨国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汤晓英
浙江大学郑津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袁彪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李世玉、张迎恺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王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刘农基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张延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曲建平
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宋鸿铭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及其苏州分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浙江大学等单位为本次《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工作。
目录
1 总 则
(1)
2 材料(4)
3 设 计(9)
4 制造(17)
5 安装、改造与维修(30)
6 使用管理(32)
7 定期检验(35)
8 安全附件(38)
9 附 则(41)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42)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45)
附表b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46)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47)
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4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
(2)GB151《管壳式换热器》;
(3)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
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