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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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工商业标记的财产价值不是来源于该标记的创造性,而是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来源

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所谓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的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

3、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已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

4、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5、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分别就三种情况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因违反了其他法律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了监督管理。

二、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实质条件,但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包括:

宪法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指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未执行宪法和法律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司法解释、判决等法律文件以及由国家机关确认的上述文件的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对象虽然具备作品的形式特征,但不具备作品的实质条件,因为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7、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决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8、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基于对著作权的行使所能得到的财产权益,也指实现其利益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4)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5)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注释权和整理权

9、著作权的取得条件

1)实质条件:

a)只要特定的思想和情感背负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作品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的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b)除了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

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形式条件:

a)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b)除了作品以创作出来外,还需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c)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此为有条件的自动保护方法。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足以构成作品即产生著作权,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也无需在复制物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10、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产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提供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

如果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

对遗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及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

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11、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著作权法11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2)职务作品:

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它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a)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及自然人作者。

b)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c)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著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

14条,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12、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1)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a)人身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b)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制品制作权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

著作权法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5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此种权力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3、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著作权被许可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的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著作权转让权力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

14、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5、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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