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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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危害因素目录(略)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3、职业病分类

3.1尘肺

3.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3职业中毒

3.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3.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6职业性皮肤病

3.7职业性眼病

3.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9职业性肿瘤

3.10其他职业病

4、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4.1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4.2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4.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5、公司内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

公司内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性接触毒物、生产性粉尘、高温和低温作业、职业性噪声等。

5.1职业性接触毒物

5.1.1职业性接触毒物:

系指员工在生产中接触依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

氨、CO、醋酸、H2S、甲醇、碘甲烷等)。

5.1.2分级原则:

是依据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六项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依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5.1.3分级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如下表:

指标

分级

(极度危害)

(高度危害)

(中度危害)

(轻度危害)

急性毒性

吸入LC50mg/m3

经皮LD50mg/kg

经口LD50mg/kg

<200

<100

<25

200-

100-

25-

2000-

500-

>

20000

2500

5000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生产中易发生中毒,后果严重

生产中易发生中毒,愈后良好

偶可发生

中毒

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有急性影响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患病率高

(≥5%)

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较高(≥20%)

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不致严重后果

脱离接触后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致癌性

人体致癌物

可疑人体

致癌物

试验动物

无致癌物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1.0

1.0≤-<10

≥10

对应作业分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0级作业为安全作业

5.1.4职业性急性氨中毒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急性氨中毒是在生产环境中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氨气所致的,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灼伤,严重者可伴有成人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和(或)其他并发症。

5.1.4.1氨气刺激反应

仅有过性的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明显阳性体征。

5.1.4.2轻度中毒

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并伴有轻度头晕、头痛、乏力等;

眼结膜、咽部充血、水肿。

5.1.4.3中度中毒

声音嘶哑、剧烈咳嗽、胸闷、呼吸困难并常伴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及乏力等,有时伴有丝痰。

5.1.4.4重度中毒

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气急、胸闷、心悸等,并常伴有烦躁、恶心、呕吐或昏迷等;

或较明显的心、肝或肾等脏器的损害。

5.1.4.5应急原则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维持呼吸、循环功能;

彻底冲洗污染的眼或皮肤,做好现场抢救;

卧床休息,保持安静。

5.1.4.6劳动能力鉴定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回原岗位工作;

中、重度中毒患者,如有明显呼吸系统症状、体征恢复不全,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岗位;

眼与皮肤灼伤恢复不佳者应征求医院有关专家后确定。

5.1.4.7职业禁忌症

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肝脏或肾脏疾病、心血管疾病。

5.1.5职业性苯中毒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5.1.5.1急性苯中毒

急性苯中毒是在短期内吸入大剂量高浓度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5.1.5.1.1急性轻度苯中毒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

5.1.5.1.2急性重度中毒

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

5.1.5.2慢性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是在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所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5.1.5.2.1慢性轻度苯中毒

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5.1.5.2.2慢性中度苯中毒

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

5.1.5.2.3慢性重度苯中毒

出现下列病征之一:

全血细胞减少症;

再生障碍性贫血;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白血病。

5.1.5.3应急原则

急性中毒应将迅速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物,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卧床休息,注意保暖;

慢性患者应根据受损情况住院治疗。

5.1.5.4劳动能力鉴定

急性中毒,病情恢复后,一般休息3-7天即可恢复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时间按病情恢复情况定;

慢性中毒一经确定,应立即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岗位,患病期间视病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5.1.5.5职业禁忌症

各种血液病;

严重的全身性皮肤病;

妇科某些疾病。

5.1.6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急性甲苯中毒是在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甲苯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麻醉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5.1.6.1吸入反应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憋气、四肢无力、粘膜刺激等。

5.1.6.2轻度中毒

在吸入反应的基础上有意识模糊、步态蹒跚,可伴有情绪反应。

5.1.6.3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有躁动、抽搐或昏迷。

5.1.6.4应急原则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根据病情通知医护人员进行治疗。

5.1.6.5劳动能力鉴定

病情恢复后,一般休息3-7天即可恢复工作;

病情较重者休息时间可适当延长,治疗全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5.1.6.6职业禁忌症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明显的神经衰弱综合症;

肝脏疾病。

5.1.7职业性急性DMF(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职业性急性DMF(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而引起,以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5.1.7.1接触反应

头晕、恶心、食欲不振,检查无异常;

皮肤、粘膜出现灼痛、胀痛、麻木等刺激症状。

5.1.7.2轻度中毒

乏力、食欲不振、恶心、肝区疼痛等症状;

肝脏肿大、质软、压痛,可伴有轻度黄疸;

肝功异常;

出血性胃肠炎。

5.1.7.3中度中毒

明显乏力、精神萎靡、厌食、厌油、腹胀、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压痛明显,肝功异常。

5.1.7.4重度中毒

肝性脑病;

明显黄疸;

腹水;

肝肾综合征;

凝血时间延长,伴有出血倾向。

5.1.7.5应急原则

脱离现场,脱去污染的衣物,眼和皮肤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

5.1.7.6劳动能力鉴定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不应从事肝脏毒物作业;

重度中毒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

5.1.8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急性甲醇中毒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接触甲醇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部损害及代谢性酸中毒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5.1.8.1观察对象

接触甲醇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视力模糊等症状和眼、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并于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恢复。

5.1.8.2轻度中毒

在吸入反应的基础上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视乳头充血、视网膜水肿;

轻度代谢性酸中毒。

5.1.8.3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有重度意识障碍;

视力急剧下降,甚至失明或视神经萎缩;

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5.1.8.4应急原则

立即脱离现场,去污,并给予适当的支持治疗和对症治疗。

5.1.8.5劳动能力鉴定

重度中毒患者根据情况,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5.1.8.6职业禁忌症

明显的神经系统疾病和器质性精神病;

视网膜、视神经病。

5.1.9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分级标准及处理原则

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大量的硫酸二甲酯所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常伴有眼和皮肤的化学灼伤。

5.1.9.1刺激反应

 

仅有一过性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肺部无异常表现。

5.1.9.2轻度中毒

有明显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如眼痛、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呛咳、胸闷等;

体征有结膜充血水肿,甚至眼睑水肿、悬雍垂充血水肿。

5.1.9.3中度中毒

咳嗽、咯痰、胸闷、气急,常有轻度发绀,两肺呼吸音减弱。

5.1.9.4重度中毒

明显呼吸困难,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5.1.9.5应急原则

迅速、安全脱离现场,脱去被污染衣物,立即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的眼及皮肤;

卧床休息,保持安静和呼吸道通畅,预防感染和喉水肿及肺水肿的发生。

5.1.9.6劳动能力鉴定

轻、中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5.1.9.7职业禁忌症

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结膜炎;

慢性皮肤病;

心血管疾病。

5.2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

砂轮打磨、电焊、药物拌料、片剂压制、包衣和制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5.2.1危害程度分级:

以工种(岗位)工作中实际测定的生产性粉尘浓度为依据,计算工作地点空气中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来确定该工种(岗位)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

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为五级:

0级;

Ⅰ级危害;

Ⅱ级危害;

Ⅲ级危害;

Ⅳ级危害,级别越高,危害越大。

5.2.2车间空气中活性碳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10mg/m3,车间空气中电焊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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