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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

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人员依据法规、政

策、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

构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股份公司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子公司的审计/督察机构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其

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接受股份公司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

理,定期报告审计/督察工作。

第六条股份公司审计机构有权调动各子公司的审计/督察资源

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股份公司审计机构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召集有关专业人

员组成审计小组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采取例行审计、

专项审计、函调三种方式。

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的人员参与审计事项。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技能,

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保

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

秘密等。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股份公司及子公司的以下事项履行审计监督

职责:

(一)依据审计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审,促进完善内控

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四)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为公司领导

与相关部门提供考评依据。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执行公司《主要领

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

(五)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

(六)对重大招投标及对外投资、品牌合作、物资采购、市场费

用等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审计;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对股份公司子公司的审计督察机构进行垂直管理,对其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公司决定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子公司审计督察机构应向股份公司审计机构及时报

送下列资料:

(一)审计督察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督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

结;

(二)专项审计督察报告、调查报告、意见书及整改情况;

(三)审计督察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获取的举报投

诉情况等,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

审计机构报告;

(三)本单位审计督察工作制度;

(四)审计督察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五)股份公司审计机构要求上报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上报时均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享有如下权限:

(一)享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完整报送与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

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力;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审计督察规章制

度的建议。

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会计凭证、

报表、会计软件)文件;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等;有权调用有关的计

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

(四)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

及被审计单位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

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提出表

彰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行使审计权限时,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不得借故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董事会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照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和履行审计职责。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依据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查后下达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根据确定的审计对象和审计事项,在充分

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的前提下,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方式、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及计划

工作时间;

(四)审计小组名单及其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

(五)编制日期、审计人员签名。

审计实施方案经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项目负责人

组织人员负责实施。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在获得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后,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计承

诺书并取得审计文书发送回执,特殊情况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

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

险。

实施审计时,应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情况;通过检查、

监督盘点、调查、函证、谈话、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

据;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了解,取得证明材料,做好审计

记录;在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进行研究和筛选后,形成审计工作底

稿。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小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

包括审计的立项依据、目的、范围、重点和标

准等;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

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集体讨论,审核定稿后,审计人员应填写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审

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

做出说明,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二十二条经审定的审计报告正式下文,报送股份公司主要负

责人、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把它作为年

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以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或

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是否整改或执行。

进行后续审计时,应编制后续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后应提交

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审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

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审计说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

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

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材料、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

主要是单位下达的开展审计工作的文件、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

料、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数据资料调取通知等;

第六章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

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

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

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严格遵纪守法、为股份公司

创造经济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可

给予通报表扬或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违反公司有

关制度,以及未经集体讨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股份

公司将根据审计机构的建议,视情况对其做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纠正违纪行为;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收缴非法所得;

(五)开除。

对违规违法人员原已授予荣誉称号或实施奖励的,应当建议给予

撤消或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风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份公司于2018年发布的《内部审计管理》(Q/SDGL040-2018)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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