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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有效Word文件下载.docx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

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

女儿归男方抚养;

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

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

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

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

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

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

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

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

“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

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

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

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

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

“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

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

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

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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