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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篇章2: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文档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

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

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

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四章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

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

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

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

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章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

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七章结转结余资金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第四十条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xx〕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

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

20xx?

7号)同时废止。

篇章2: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

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以外各项经常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贷方登记收入转入数,借方登记支出转入数。

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

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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