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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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院长可以委托分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具体负责。

学院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的责任是:

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定学院的基建投资计划、各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考核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所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归口基本建设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是:

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

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审计处是学院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

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九条学院对投资额较大的基建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监理,通过聘请财务监理的方式对基建财务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对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建立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制度。

第十一条每年年初,基建处根据在建项目和新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当年的基建财务预算(不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及其它费用需单独申报预算),经财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院财务预算。

学院财务预算下达后,基建处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当年分月度(或季度)具体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月度(或季度)用款计划,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基建资金,按时对基建财务拨付款项;

基建处根据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使用基建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计划外追加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基建处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院审定。

每月月初,基建处应将需分期付款的在建工程用款计划报学院财务处,以利于组织资金,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对于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无年度财务预算、无合同、无月度用款计划的各类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各类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预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凡属技术性变更,其经费在工程预算内调整的,由基建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2、变动调整超过工程预算的或非技术性变动调整的,需经学校党委会批准。

3、所有变更都必须按规定履行签证等手续,并书面报财务处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合同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十九条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处必须向财务处提供以下资料方可理基建目资金支付:

1�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2�省发改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施工招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进度报表。

7�竣工报告。

第二十条首次支付工基建项目资金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办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工程款的首次支付需同时提供招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所有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均应由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和审计处负责人会签。

工程款(含监理费、设计费等)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均按审批权限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单项工程备查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备查簿由基建处保管,学院领导签批工程款时,基建处应出示工程款支付备查簿,供学院领导作为签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的日常运行费用,在事业财务的基建部门经费中核算,年末一次性结转进入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账务不报销各类日常运行费用。

运行费用的审批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业务审批权限及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一般采取月末结算、竣工后按工程决算数(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结清的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学院和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经监理工程师和学院基建处共同审核验收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建安工作量。

3、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

1、预付款: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合同中应详细说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2、结算工程进度款。

每月末,基建部门对工程监理人员审核确认的当月完成工作量进行复核,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予以确认,审查当月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填列“工程价款结算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财务部门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等,审核无误办理当月工程价款结算,并扣清当月应扣回的各类款项。

结算的工程进度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已确认完工工作量的80%。

3、当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高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款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付至审计(决算)数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一律不允许超比例付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出具付款申请,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基建管理部门核实并按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的资金支付

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与第二十一条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相同。

1、购置设备、工器具一般不预付货款。

大型专用设备,合同规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执行。

2、不需要安装设备,购置完成后,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附有设备、工器具验收单,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3、需要安装的设备,在没有试运转前,支付设备款的最高额度为设备价款的85%。

设备安装完毕,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设备验收单,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

其他费用的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无统一规定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竣工结算。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工程竣工,并经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学院基建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织的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2、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书)已经完成。

在工程保修期内,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工程审计(决算)数的95%。

保修期满的工程,并经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工程审计(决算)数。

第三十一条决算审计

已完工的基建工程,由学院基建处整理决算资料送校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计。

学院建立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和终审“三审”制度,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包括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设施费、其他费用、预备费等,作为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院基建处及主管领导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院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领导,组织财务、基建和物资等有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和财务核算制度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学院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一般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审价后的三个月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在工程审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特殊情况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延期。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但尚有少量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的未完工程的工程费用,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按审定的剩余工程量费用额度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学院基建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须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清理:

1、签订合同的类型、名称及个数,合同金额、已支付金额、已结算金额;

2、合同结算价与项目概算的对比分析;

3、合同执行情况,索赔及反索赔的起因、内容和损害赔偿金额;

4、合同变更的范围、内容、变更的报价和处理;

5、合同争议及解决途径。

(二)债权债务清理:

包括应收款、预付款、应付款、预收款等清理,并办理催收、偿还或上交手续。

在决算编制前,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清理完毕,对确实未了结的往来款项要查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流动资产的清理:

包括低值易耗品以及基建收入、留成收入、结余资金等的清理。

主要清理其数量是否准确、是否正确进行了账务处理、是否帐实相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竣工前处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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