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非本人签名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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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保险公司知晓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监管规定十分必要。
保险业是建立在代理制基础之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保险公司。
而实践中出现的代签名问题,由于保险代理人违反职业操守不仅给投保人、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代签名的主体分析
代签名,顾名思义,非经过本人同意而代其签字。
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种类为:
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名;
第三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三、代签名的内容分析
保险合同代签名自然是在保险合同的相关文件上代签名。
其主要涉及投保行为中签署的文件,如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其
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涉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四、代签名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分析
1、法律规定与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
任。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合同双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行为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因而属于无权代理。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代签名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导致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处于不确定状态。
虽然表面上保险合同签发并成立了,但由于此种不确定状态留有隐患,若干时间后可能会爆发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害。
一般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投保单非本人签名故保险合同无效,要求返还保险费。
而保险公司则有如下抗辩,代签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标准,保险公司有权相信,保险合同真实有效,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对代签名的行为进行了追认。
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
(1)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由于投保人并未在投保单上签名,无法认定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投保人此时可以追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认可、拒绝追认并投诉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此时对投保人不生效。
由于保险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
(2)如果投保人投诉或起诉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但在此前其每年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项目,则其明显对代签名行为知晓但却不表示反对,而是继续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者做过保全变更及生存金领取等行为的,则应视为其积极的
对代签名行为进行了追认,此时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不得再以代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或保险代理人或第三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必须有保险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此时视为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例外。
(1)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如果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又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此时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有效。
(2)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没有法定保险利益的,而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被保险人如果事先不知也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则此时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被保险人不同意并为此投诉的,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代理人告知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署,且保险代理人并不知晓投保单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的,保险代理人没有过失,此时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投保人。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承担相应的经营成本损失。
如果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代签名却不拒绝,则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保险公司。
但是,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事前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如后续调查录音)或事后被保险人认可(如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险)的,则保险合同有效。
当然,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必须坚持本人亲自签名的原则,寄希望于合同成立后通过其他途径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可或追认保险合同成本巨大,也是不可取的。
(3)实践中很少出现保险代理人单独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案例,除非投保单上只有投保人的签名,而被保险人忘记签署,但此时出现较多的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一般出现的是保险代理人同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如果保险代理人只是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则此时涉及的仍然是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
同样,第三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亲属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也需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
4、被保险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被保险人以他人为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此时被保险人于投保人多为近亲属关系,如果投保人不知情且也不同意追认,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险费。
5、第三人或近亲属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这种情况多为第三人以投保人的名义投保,实际上自己出钱,目的是赠送保险。
但投保人本身无投保意愿,如果事后不同意的,则保险合同无效。
无论如何应取得投保人本人的同意并要求其本人签名。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免责条款效力分析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
篇二:
保险合同代签名有效吗
保险合同代签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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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投保人代签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XX年10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李某,受益人为其子。
投保时,因李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由刘某代替妻子李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李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
20XX年6月,李某不幸意外身亡,刘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合同无效。
无奈之下,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修改之前。
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确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即可。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条规定,对于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新《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已在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中表示,同意刘某为其购买保险,且在合同正常履行的3年期间,也从未提出不同意见,应认定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有被保险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有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10万元。
律师解析:
投保人代签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合同才有效,否则就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应当秉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投保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能仅仅为了签单而忽视自身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给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障
碍;
投保人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投保程序,同时也要注意投保单上的“重要提示”。
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代签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保单签字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享受权利最重要的一个手段。
保险合同是一份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
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保障对象,一定要在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亲自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
否则,根据保险法,由此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合同。
目前,有些人因嫌麻烦或临时有事,没有按照投保单和健康声明书上的规定认真填写,而是让营销员或其他人为自己办理。
这种做法极不可取,很容易引发纠纷。
因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没有见到被保险人本人,对签字的真伪无法辨别。
如果承保后发生保险赔案,或因签字发生争议,被保险人有可能蒙受一定的损失。
另外,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出发,作为被保险人也一定要认真阅读、填写有关文件并亲自签章。
如果保单是由人代签的,一定要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做一个补签字的手续。
即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关系,代签字也不可取。
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制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包括投保人)代签。
投保人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