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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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

什么是财政?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

  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

  财政涉及的面宽,不是几个人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高低不一,思想境界、认识水平、工作能力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于是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受到制裁。

  3、《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处罚处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说明了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因此才需要制定本条例。

  1987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一个《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了方便我们简称《暂行规定》),过去更早一些也有相应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

  如反贪污、反浪费的规定中就有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

  4、为什么有了《暂行规定》还要出台《处罚处分条例》?

(必要性)管理制度总是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不完善逐步修订完善,总是要适应时代变化,与时俱进。

  1987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经过这么多年的运行和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新的矛盾和问题总是在不断涌现,很多新问题是《暂行规定》解决不了的了。

  现在看来,《暂行规定》存在较多问题:

(1)、《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

  《暂行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批新的财政法规,如《预算法》、《审计法》、新的《会计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暂行规定》中的处理、处罚、处分规定与上述法律不相衔接。

  

(2)、《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有单位,在过去财政资金也主要只安排给国有单位,但是现在不同了,现在财政支持的对象扩大了许多,财政资金深入到了很多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要求在同等的经济、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

  这些都需要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3)、《暂行规定》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分类已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违法种类和表现形式出现了(参见19页如虚列投资完成额、擅自提供担保、骗取外国政府贷款、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等)这就需要新的《处罚处分条例》来约束。

  (4)、《暂行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深入,国有资产正逐步退出竞争领域,政府从行政管理者变为了国有出资人(比如《暂行规定》中对企业挪用生产性资金、扩大开支标准等的处罚就不合适了),怎么规范国有资产的退出也需要一个《处罚处分条例》。

  5、制定《处罚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注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重点解决财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强化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理和处分。

  (国家机关是非营利单位,行政经费及其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来自于财政拨款,对单位的罚款处罚难以操作,而且效果不好,因此主要是处分人)。

  6、《处罚处分条例》的基本框架《处罚处分条例》共计35条,内容分为:

(1)立法宗旨及生效的规定:

第1条和35条。

  

(2)执法主体及违法主体的规定:

第2条和33条。

  (3)违法行为及处罚处分规定:

第3-21条和23-27条,34条。

  其中3-17条为一些具体财政违法行为,18条为会计违法行为,19条为行政性收费违法行为,20条为刑事责任,21条为妨碍公务行为,23-27条为处理措施及程序,34条为参照处理的规定。

  (4)对调查和检查的规定:

第22条,28-30条。

  (5)对处罚处分的程序规定:

第31-32条。

  关于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的步骤是:

处理前的检查、调查----处理决定(责令停止、纠正行为、没收所得等)----处罚处分(对单位:

警告和通报批评,个别处以罚金,而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受相应处分;

对个人:

有罚金,其他各项处分)----申诉复议----刑事责任。

  7、《处罚处分条例》与87年的《处罚规定》相比,有5个方面的亮点:

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

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不同的违法主体,详细列举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种类;

赋予了执法主体银行存款查询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公告权等;

细化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篇二:

2019会计继续教育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处理处罚处分。

  .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有关企业的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警告记大过通报批评严重警告3《处罚处分条例》中所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

  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所有负责收取财政收入的单位4企业和个人有条例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10%以上30%以下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20%以上30%以下10%以上50%以下5单位和个人有《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通报公告公开公布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属于《条例》中所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各种(印)制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有()。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判断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对错2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对错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错4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对错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对错恭喜您,考试已通过,得分:

68分。

  您可以进行以下操作!

篇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第一部分总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19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以第427号总理令发布,并将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

  《处罚规定》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处罚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

  《处罚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多部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处罚规定》中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已明显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

  二是《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

  由于《处罚规定》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当时的经济主体还比较单一,只对国有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有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也存在财政违法行为。

  因此,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也应予以规范。

  三是《处罚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发展。

  《处罚规定》发布实施17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行政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翻新。

  对这些新出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难以规范和调整。

  四是《处罚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

  随着政企分开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由过去的行政管理者变为出资人。

  《处罚规定》的有关内容已明显不适应这一转变。

  针对上述问题,《处罚处分条例》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处罚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了适用范围。

  《处罚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而《处罚处分条例》则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凡有《处罚处分条例》所列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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